图片说明:婚姻的破裂对双方都是一种伤害 宋女士和郭先生是朋友介绍认识的,恋爱一年后,两人领了结婚证。婚前,郭先生就出首付买了一套商品房,两人结婚后,这套房屋就成了婚房。那时夫妻俩关系很好,还生了小宝宝,看两人婚后还要还银行贷款,宋女士的父母就提出,帮小夫妻俩把贷款还了,再给他们一些钱,让他们给小外孙买个学区房,这套房子就算是老俩口的。 当时大家一团和气,就此事写了《合同书》,宋女士、郭先生以及宋女士的父母都在《合同书》上签了字,约定由于过户税费过高,产权人的登记不变,但实际房屋归宋女士的父母所有。 几年后,宋女士和郭先生的感情出现了裂痕,在一次大争吵后,郭先生搬出去住,再也没有回来。看到女儿和女婿的关系变成这样,宋女士的父母就着急起自己出钱买的房子事。经历了一场诉讼后,法院判决这套房屋归宋女士的父母所有,由宋女士的父母给付郭先生一定金额的房屋补偿款。这场官司后,宋女士和郭先生的关系已不可能再回到从前。先是郭先生起诉离婚,未获法院支持后,宋女士又起诉离婚。 作为宋女士的律师,我们提供了相应证据,证明双方已分居达两年,孩子一直随宋女士及其父母生活,并提供了双方夫妻共同财产的证据。 庭审中,我们提出,经过几次诉讼,宋女士与郭先生的感情确已破裂,且两人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符合法院判决离婚的条件。同时,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婚后,两人为孩子读书所购买的学区房,是在婚后取得的,虽然登记在郭先生一人名下,但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本案在法院的支持下,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宋女士和郭先生自愿离婚,孩子随宋女士共同生活,郭先生支付给孩子一定金额的抚养费;学区房归郭先生所有,郭先生给付宋女士相应的房屋折价款;之前法院判决宋女士的父母给付郭先生的房屋补偿款,郭先生自愿放弃。 黄华明 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