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记者刚刚获得的最新消息,厦门土房局刚刚发布"我市采取有效措施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可持续发展"的最新公告。正式确定继续执行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商业限贷政策,并且在增加居住地供应、加大商品房预售管理、加快保障房公租房建设、打击房地产中介违法行为等方面采取一系列有效措施,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可持续发展。 以下为此次最新公告的具体内容: 近阶段我市从居住用地供应、住房贷款政策、土地供后监管、商品房预售监管、保障性住房和公租房建设等方面采取一系列有效措施,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可持续发展。 一是加大居住用地供应力度。科学统筹全市用地规模,提高土地使用效率。加快普通商品住房建设。今年将新增供应商品住宅面积200万平方米,近期拟分批次推出6宗居住用地,加大普通商品住房市场的有效供给。在土地出让时增设户型限制要求,加大中小户型住宅房源供应力度,支持刚性购房需求。 二是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职工家庭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首付款比例不低于20%,贷款利率按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执行;职工家庭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首付款比例不低于50%,贷款利率按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的1.1倍执行。停止向第三次及以上申请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三是调整个人商业性住房贷款政策。根据厦门市房地产市场发展实际和市政府常务会议精神,人民银行厦门市中心支行指导厦门市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对现行个人商业性住房贷款政策进行适当调整。此次政策调整着眼于保障和支持居民刚性和合理的改善性住房金融需求,抑制投机性购房金融需求。此次政策调整与现行政策的区别在于进一步区分和细化了购房人家庭名下有无住房、贷款次数、所购住房是否为普通商品住房等,针对不同情形执行差异化的贷款首付比例和贷款利率规定,从而实现政策的相对精准发力和精细化调控。 四是进一步从严土地供后监管。加强供地后续履约监管力度,对开发企业从取得用地到建成竣工等环节实施全程批后监管。公开出让用地要求在成交后五个工作日内付清土地出让金,如未按期支付土地出让金将被取消竞得资格;严格执行项目开竣工时间约定,要求开发企业在取得土地后一年内动工建设,开工后三年内全面竣工,否则将依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征收违约金;规划、建设、行政执法等部门加强联动,实行项目开发全程监管,严格执行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规划设计条件。 五是加强商品房预售监管。房地产开发企业对满足工程形象进度要求的商品房项目,应一次性申请预售,预售房源应一次性全部对外公开销售。加强商品住宅价格监管,引导开发企业合理定价,对报价明显高于项目前期成交价格和周边在售项目价格的商品房项目,进行必要的定价指导。同时加快预售审批速度、促进尽快上市供应。加强商品房预售常态化检查,及时纠正和查处违规销售、捂盘惜售、囤积房源等违法违规行为。 六是打击房地产中介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组织开展房地产经纪市场专项检查,严厉打击黑中介、严肃查处扰乱房地产市场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并通过媒体公开曝光一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健全房地产中介机构信用管理体系,完善“守信奖励,失信惩戒”的行业自律制度。 七是加快保障性住房和公租房建设。加快推动保障性住房和公租房规划建设,解决中低收入群体的住房困难,让公租房建设进一步惠及广大“夹心层”和“新市民”。加快2个项目约1万套保障性住房房源规划建设,开工建设3个项目5000套公租房。今年内分3批次安排6000套保障性租赁房配租给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安排1000套(间)公租房配租给“夹心层”和“新市民”。 在此之前的9日,厦门土房局曾发布"我市7月15日起调整住房信贷政策"的公告,不过当天下午就传出人民银行厦门支行方面提出的异议。12日,该公告在厦门土房局官网被删除。14日上午又从厦门土房局负责人方面传出该项信贷政策将继续执行的消息。 9日土房局发布的信贷政策公告 以下为7月9日发布的关于“我市7月15日起调整住房信贷政策”公告的具体内容 为支持刚性购房续期和合理改善性购房需求,抑制投机性购房,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可持续发展,经市政府研究同意,执行如下信贷政策: 一、调整商业性个人住房信贷政策 购房家庭名下在本市无住房且无购房贷款记录的最低首付比例为25%;在本市有住房且无购房贷款记录,或名下有1笔购房贷款记录且相应贷款已结清的最低首付比例为30%;名下有1笔购房贷款记录未结清,或名下有2笔及以上购房贷款记录且相应贷款已结清的最低首付比例由40%调整为60%;名下有2笔购房贷款未结清的不予受理贷款申请。 二、调整住房公积金信贷政策 职工家庭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首付款比例不低于20%,贷款利率按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执行;职工家庭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首付款比例不低于50%,贷款利率按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的1.1倍执行。停止向第三次以上申请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三、政策调整时点 上述政策调整由人行厦门中心支行和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分别牵头组织执行,自2016年7月15日起施行.购买新建商品住房以提交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时间为准,购买二手住房以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收件时间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