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陈最近比较烦,他的一位占30%股份的股东Lisa,担任公司经理职位,但是这几年一直三天打鱼两天晒网,天天问分红的事情,不知道怎么办。 公司是在3年前成立的,当时有三个发起出资100万,小陈作为法人及创立者,出50万,Lisa出了30万,还有一位合伙人出了20万,股权比例也是50%、30%、20%。 Lisa除了30万的出资,后面就像给人打工一样,到点就要回家,各种理由不来公司,学车,结婚,朋友结婚,旅游等,以一年估计有3个多月是在休假。 从去年年底怀孕,到现在,干脆就不来上班了,都快一年了,理由就是身体不太好,需要修养。虽然她现在不拿工资,但每次一提分红,她就活跃起来。 其他的一起奋斗的小股东看不下去了,一致同意把她踢出去。由于是亲戚关系,且没有签署关于退出机制的股东协议,不知如何开口。 小陈和Lisa谈过,方案是退还她实缴资本,并给于一倍左右的收益,让她退股。但她却坚持要看公司实际盈利,想按账面来分。 大家坚决不同意,前两年公司艰苦创业,她把该修的和可修可不修的假全都修了,不在公司的时候从来不过问。太不公平了! 只投资不干活,合理吗?为啥不能开除她? 只投资不上班,从公司法的角度这是没问题的。 股东的最主要义务是出资,至于是否实际参与管理和经营、劳动,公司法是不强制要求的。但是,就像小陈的公司,在早期就是靠股东撑起来的,不能只出资不干活。因此,如果没有特殊的股东协议约定,小陈就不能将Lisa清退出去。 为什么呢? 因为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八条第一款:"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成熟机制与公司章程除名条款我们还是要讲法律,有限公司股东除名的情况只有两种,如果只有这么两种,真要想开除股东,也不现实,如果像Lisa这种情形,要股东除名,就必须借助公司章程!《公司法》第十一条规定:"……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以及第七十一条第四款:"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这里,我们可以看到了希望,是法律对公司章程规范股东除名授权,就好解决问题了。 有一个案例,就是在公司投资的协议及公司章程约定,股东退休前因被免职不担任公司中层干部时,必须将所持股权转让给公司的主要股东,五年内转让价为出资额加银行同期同档存款利息。最后法院认定了公司章程有效。 另外就是设定成熟机制。具体做法是与合伙人签订股东协议,约定分配后的股权为限制性股权,股权分期兑现,甚至可以设定兑现的其他业绩条件,但是一定要具体可量化。同时,配合公司章程的除名条款,如此一来,就能使股东能进能退。 合伙创业如何选择合伙人?比例如何设计? 如何做股权激励?合理设计企业股权架构? 股权分出去后,如何牢牢把握公司控制权? 不同类型的企业如何给公司估值?如何对内外部股权作价? 均分股权、按出资比例或股份分得不合理,如何调整进行股改? …… 幸福树法律咨询 更多企业法律问题,可私信或者直接拨打咨询热线:400-7788-3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