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人社部相关要求,9月1日起,市医保中心正式执行《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与以往相比新规程在流程上进一步简化,为参保人员在跨制度、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时提供了更加便捷的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服务。 《规程》规定,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前,参保人员或其所在用人单位到基本医疗保险关系所在地(转出地)经办机构办理中止参保手续,并按规定提供居民身份证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开具参保(合)凭证;转出地经办机构应核实参保人在本地的缴费年限和缴费情况,核算个人账户资金,生成并出具参保(合)凭证;对有欠费的参保人员,告知欠费情况并提醒其及时补缴。 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后,按规定参加转入地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或其新就业的用人单位向转入地经办机构提出转移申请并提供参保(合)凭证,填写《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并按规定提供居民身份证等相关证明材料。转入地经办机构受理申请后,对符合当地转移接续条件的,应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与转出地经办机构联系,生成并发出《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 转出地经办机构在收到《联系函》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以下转移手续:终止参保人员在本地的基本医疗保险关系;按规定处理个人账户,需办理个人账户余额划转手续的,划转时需标明转移人员姓名和社会保障号;生成并核对《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类型变更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并提供给转入地经办机构;转出地经办机构将参保人员有关信息转出后,仍需将该信息保留备份。 转入地经办机构在收到《信息表》和个人账户余额后的15个工作日内办结以下接续手续:核对《信息表》列具的信息及转移的个人账户金额;将转移的个人账户金额计入参保人员的个人账户;根据《信息表》及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提供的材料,补充完善相关信息;将办结情况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信息表》按照社保档案管理规定存档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