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中公事业单位招聘考试网为大家带来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公基法律——行政复议机关如何确定》,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浙江事业单位考试。 在事业单位考试当中,公基法律有一个高频考点,那就是行政法中的行政复议机关的确定。这个考点说难也不难,说容易吧又有很多考生不能很好掌握。下面就来详细讲解一下这个知识点。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复议机关提起审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复议机关对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查的行为。 根据被申请人的不同,复议机关的确定有以下几种常考情形: 一、被申请人是县以上政府部门,则复议机关为该部门的上一级主管机关或同级政府。 例如:李某不服南京市公安局做出的行政拘留决定,则南京市公安局是被申请人,复议机关即为江苏省公安厅或南京市政府。 二、被申请人是海关、国税、金融、外汇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则复议机关为上一级主管部门。 例如:李某不服南京市国税局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向江苏省国税局提起复议申请。 三、被申请人是省以下的政府,则复议机关为上一级政府。 例如:李某不服南京市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向江苏省政府提起复议。 四、被申请人是省级政府或国务院各部门,则复议机关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省级政府或国务院各部门;对复议决定不服的,申请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者申请国务院作出最终裁决。这个知识点需要特别记忆,简单的说,就是如果省级政府或国部委做出了具体行政行为,在行政复议中,由该单位自己做复议机关,不可以找国务院申请行政复议。但是正由于自己做出行为自己来审查,很可能申请人对审查的结果依然不服,故而有了进一步的解决争议的途径,便是申请国务院裁决或者以省级政府或国部委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如果向国务院申请裁决,那么国务院做出的决定便是终极裁决,必须服从。 在事业单位考试中,以上四种情形是考频最高的,极少情况下会考察一些特殊情形,考生对这些特殊情形应做一个基本的了解。下面介绍一下这几种特殊情形下的复议机关如何确定。 一、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行政相对人不服的,应当向该机关的共同的上一级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比如,某区工商局与环保局联合执法,对某企业进行罚款和责令停产停业的处罚,该企业不服,应向该区政府提起行政复议。考生对这一知识点应做掌握。 二、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被撤销的,应当由继续行使该行政机关职权的部门为被申请人,则复议机关为该部门的上一级主管机关或其同级政府。这一知识点极少考察,了解即可。 三、经上级机关批准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为在具体行政行为决定书上盖章的机关,则复议机关为盖章机关的上一级主管部门或同级政府。比如,北京市朝阳区公安局经北京市公安局批准,对李某吸毒的行为处以15日行政拘留,若拘留决定书上盖章机关是北京市朝阳区公安局,李某不服,则应以朝阳区公安局为被申请人,复议机关为朝阳区政府或北京市公安局。若盖章机关为北京市公安局,则应以市公安局为被申请人,复议机关为北京市政府或公安部。 四、政府部门的派出机构或内设机构以自己的名义做出具体行政行为,在确定被申请人和复议机关时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1.如果该派出机构是在职权范围以内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或者虽有授权,但超出授权的幅度即幅度越权时,应当该派出机构自己做被申请人,那么复议机关为该派出机构的主管部门或该部门的同级政府。这里需要强调一点,此处的“同级政府”指的是设立派出机构的主管部门的同级政府,一般是指县级政府,而不是派出机构所在地的乡级政府。比如,甲县A乡派出所对陈某罚款500元(属于有授权)或者罚款1000元(属于幅度越权),复议机关都是甲县公安局或甲县政府,而不能是A乡政府,因为乡政府和派出所之间不是领导与被领导关系。 2.如果该派出机构没有法律法规的授权,做出具体行政行为,则应由该派出机构的主管部门为被申请人,也就意味着,此种情况下,派出机构无法承担法律责任,需其主管部门为其承担,则复议机关便是该主管部门的上一级主管或其同级政府。比如,甲县A乡派出所对陈某行政拘留7日(属于无授权),则应由甲县公安局承担责任,为被申请人,复议机关为甲县政府或市公安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