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日,七里河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代替他人考试案件,这是继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将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行为将被追究刑事责任后,七里河区法院受理的首例替考案件。 2016年2月,被告人路某某报名参加“2016年全国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在取得考试资格后,路某某与老乡边某某在一次聊天过程中突发奇想,欲让边某某为自己替考,边某某一口答应。5月28日,被告人边某某代替被告人路某某在兰州第五十五中学参加“2016年全国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的相关科目。考试过程中,监考老师在核实考生身份信息时发现被告人边某某所持身份证与准考证身份不符,将边某某带离考场,后被公安机关抓获。 7月18日,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边某某、路某某犯代替考试罪向七里河法院提起公诉。七里河法院经审查,该案符合受理条件,予以立案,并将案件移送到刑庭进入审判程序。通过对该案及时受理及后续审判工作,彰显出人民法院打击在国家级考试中犯罪行为的决心,对净化考试环境,震慑该类犯罪行为起到了积极作用。(兰州晚报记者 许沛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