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南阳讯(记者王海锋通讯员周勤周建明)小丽(化名)通过婚介中心认识男士王某后,经互相交谈颇有好感,当天便把王某带回家吃饭,谁知却被王某偷走了手机和现金,财产损失1万多元。近日,南阳市宛城区法院一审以盗窃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今年1月份,小丽通过婚介中心认识了王某,当天15时,两人在一起喝茶聊天,晚上一起买菜到小丽家吃饭。当日22时许,王某趁小丽不在客厅,将小丽放在家中鞋柜上的一个黑色女式手提包内的7400元现金及餐桌上的一个金色iPhone6手机盗走。经物价鉴定,被盗手机价值2800元。之后,王某在洛阳火车站被洛阳铁路公安处洛阳站派出所民警抓获。 法院另查明,王某曾因犯盗窃罪、合同诈骗罪被判过刑。 南阳市宛城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王某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王某认罪,可酌定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