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益类型:浮动收益委托附属币种:-- 客户是否有权提前赎回:是附属币种起始金额:-- 银行是否有权提前终止:是附属币种起始金额递增单位:-- 适用地区:北京,上海,南京市,无锡市,常州市,苏州市,南通市,盐城市,扬州市,泰州市,杭州市 产品管理费:管理费根据理财产品上一交易日余额按日计提管理费,管理费为0.5%/年。 销售费根据理财产品上一交易日余额按日计提销售费,销售费为0.1%/年。 银行不代扣代缴,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申购赎回规定:申购赎回时间国家法定工作日8:30-15:30 可在产品存续期内任意工作日提出赎回,如非巨额赎回情况T+0到帐,申购当日也可赎回,但不计算收益; 支持部分赎回,个人客户每笔最低赎回份额为5万元,赎回份额需按1000元的整数倍递增且剩余份额不得低于5万元;赎回份额的收益计算方式按“先进先出”方式进行处理。 投资对象:本产品投资对象主要为债券、货币市场金融工具等高流动性资产,以及符合监管要求的债权类资产。高流动性资产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信用等级不低于AA-级的企业债以及同业存款、回购、同业借款等货币市场金融工具,债权类资产包括符合监管要求的固定收益类资产管理计划、金融产权交易所委托债权投资项目及债权类信托计划等。 债券、货币市场金融工具等高流动性资产的投资比例为0-90%,符合监管要求的债权类资产投资比例为0-50%,以上投资比例可在±10%范围区间内波动。 收益率说明:年化收益率4.64% 每日理财收益=当日理财本金×R/365,以客户实际持有天数累计计算总收益。 投资风险说明:(一)信用风险:理财产品面临的信用风险主要是指因理财产品配置资产所涉及的相关债务主体到期未能履行还款义务,使理财产品本金或收益蒙受损失的风险。 银行针对理财产品配置资产的不同特征,采取了多种管理措施,针对有信用评级的固定收益产品,将其纳入银行信用产品投资管理范畴,依据其信用评级、财务状况、市场影响等多重指标对已投资和待投资的资产定期进行评估,符合投资要求的信用产品方可继续持有或允许投资,不符合投资要求的资产则限期出售或不予投资,并在运作过程中严格监控所投资资产的信用等级,以控制理财产品的信用风险。 本理财产品投资对象为银行间债券市场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私募债,以及信用等级不低于AA-级的企业债和中期票据、信用评级不低于A-1级的短期融资券,货币市场基金,同业存款,以及回购、拆借等货币市场金融工具。因此,本期理财产品的主要风险为信用风险。 (二)市场风险:理财产品面临的市场风险主要指因市场各种风险因子变动,使得理财产品配置资产的价格发生波动,导致理财产品本金或收益蒙受损失的风险。 银行主要依托银行间市场交易平台,密切监控理财产品配置资产的交易情况,定期进行估值,如交易价格或成交量发生异动、重大事件发生时(债券发行人涉及亏损、诉讼等),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控制理财产品面临的市场风险。 本理财产品投资对象为银行间债券市场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私募债,以及信用等级不低于AA-级的企业债和中期票据、信用评级不低于A-1级的短期融资券,货币市场基金,同业存款,以及回购、拆借等货币市场金融工具。因此也将面临一定因相关金融工具市场价格波动而带来的市场风险。 (三)流动性风险:从理财产品资产配置的角度,流动性风险主要是指当理财产品所配置资产的存续期长于理财产品自身存续期时,可能因理财产品所配置资产缺乏流动性,使得理财期末,无法以合理的价格及时将资产变现,导致理财产品本金或收益蒙受损失的风险;从投资人自身的角度,流动性风险是指投资人所投资理财产品为固定期限产品,以及投资人不可提前终止理财产品,当市场上出现更高收益的产品时,将有可能因此丧失其他投资机会;或当投资人急需流动性时,无法及时变现理财产品。 从理财产品资产配置的角度,银行内部风险评估在理财产品成立期初,对理财产品及其所配置资产的存续期进行评估,对期限明显不匹配的理财产品评估较高的风险等级,并对理财产品所配置资产自身的流动性进行分析,对流动性较差的资产,将不予开展期限不匹配的投资,以控制流动性风险;在投资人方面,银行将充分提示投资人根据本理财产品期限,合理安排自身投资计划。 从投资人角度,当期理财财产品设置了巨额赎回处理条款,如出现巨额赎回情况,银行有权暂停客户的申购和赎回,并将在暂停后的3个工作日内恢复申购和赎回,可能导致投资人需要资金时不能及时变现,并可能使客户丧失其他投资机会;从理财产品资产配置的角度,当期理财产品所配置资产主要为银行间债券市场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私募债,以及信用等级不低于AA-级的企业债和中期票据、信用评级不低于A-1级的短期融资券,货币市场基金,同业存款,以及回购、拆借等货币市场金融工具,因此所面临流动性风险较小。 (四)交易对手风险:理财产品面临的交易对手风险主要是指银行为理财产品配置资产的过程中,因交易对手交易失误等原因,导致理财产品本金或收益蒙受损失的风险。 银行一方面在配置资产过程中严格选择信用水平较高的交易对手,另一方面参照同业统一授信的管理方式,加强对交易对手信用状况的跟踪调查,管理理财产品配置资产过程中的交易对手风险。当期理财产品在资产配置过程中也存在一定的交易对手风险。 (五)信息传递风险:理财产品面临的信息传递风险是指由于投资人未能及时主动了解产品信息,或由于通信故障、系统故障以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影响,使得投资人无法及时了解产品信息,而导致投资人无法及时做出合理决策,致使投资蒙受损失的风险。 银行按照当期理财产品说明书有关条款的约定,发布当期理财产品的运作、到期清算或提前终止等信息公告。投资人应根据约定及时登陆银行网站()或拨打银行24小时投资人热线40088-96400(全国)或96400(江苏)查询,如果投资人未及时查询,或由于通信故障、系统故障以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影响使得投资人无法及时了解产品信息,因此而产生的责任和风险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如果影响投资人风险承受能力的因素发生变化,请及时完成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否则可能造成投资人无法申购,由此产生的责任和风险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另外,投资人预留在银行的有效联系方式进行变更的,应及时告知银行,如投资人未及时告知银行联系方式变更的,银行可能在需要时无法及时联系投资人,并可能会由此影响投资人的决策,由此产生的责任和风险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六)不可抗力风险:理财产品面临的不可抗力风险是指由于战争、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严重影响金融市场的正常运行,从而导致理财产品受到干扰和破坏,甚至影响理财产品的受理、投资、兑付等事宜的正常进行,进而导致投资人蒙受损失的风险。由此产生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