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案说法】骗取担保后获取银行贷款 构成骗取贷款罪
摘要: 日前检察日报发文《骗取他人担保以获取贷款无非法占有目的也构成犯罪》构成骗取贷款罪。近年来,骗取贷款的刑事案件渐呈多发态势。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行为人向银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同时又骗取担保人的信任,以抵押贷款的方式获取银行资金后,自己没有偿还贷款能力,而由担保人代为偿还部分或者全部贷款的情况,甚至有银行信贷人员共同参与,骗取巨额贷款。日前检察日报发文《骗取他人担保以获取贷款无非法占有目的也构成犯罪》构成骗取贷款罪。 近日,河北三河市发生一起沧州银行三河支行(以下简称:沧州银行)向已经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三河利兴印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兴印刷公司)发放200万元贷款案。利兴印刷公司采取“隐瞒事实”在多家银行贷款,从而骗取担保人张德民抵押担保“骗取贷款”200万元的贷款案。担保人张德民反映后中国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廊坊市监管局(简称:廊坊银监局)介入, 200万的贷款经过浮出水面。案件还原根据廊坊银监局《意见书》显示:早在三年前2014年8月7日利兴印刷公司同样在沧州银行申请的200万元财政担保贷款,利兴印刷公司在沧州银行贷款金额达400万元;2015年8月7日利兴印刷公司200万元的财政担保贷款到期,由三河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暂时代偿此笔贷款。沧州银行及其他几家银行出于借款人能自主偿还债务,未到不得已并不想执行其抵押物的考虑,并未对利兴印刷公司提起诉讼。河北三河市利兴印刷有限公司成立于2001年3月14日。 注册地:三河市京哈路东环岛南侧,法定代表人:王芳,股东是王芳、王敏。主营出版物印刷。据2016年4月21日廊坊银监局出具《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显示:利兴印刷公司“因购买纸张”流动资金紧张,特以张德民名下“三河市房权证泃字第009576号商住楼作抵押”向沧州银行贷款200万。张德民与利兴印刷公司签订的担保《协议书》条款中明确约定:在担保人提供担保期间,借款人利兴印刷公司不得转让、出租、变卖、抵押或者以其他形式处置或者转移以上财产。由此引起的任何损失由利兴印刷公司承担责任;利兴印刷公司提供的资料真实、可靠、无任何伪造和隐瞒事实之处(无债权、无债务、无抵押、无贷款)。同时利兴印刷公司向张德民提供了利兴印刷公司资产清单。列出《资产明细清单》其印刷机器设备、印刷经营许可证、工商注册资本等资产价值上千万。 张德民说:当时看到利兴印刷公司资质齐全,资产看上去有几千万。需要200万抵押贷款,于是就答应了。张德民说:没有想到利兴印刷公司隐瞒企业已向多家银行贷款的事实;隐瞒在这之前4个月2014年8月7日已经在沧州银行贷款200万元事实;隐瞒企业所建印刷厂房属于违法建筑和国土局已经下达要求强制拆除、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基本事实;隐瞒其投资失利、经营陷入困境的真实情况;隐瞒企业已经背负巨额债务的事实,却以其购买纸张资金周转为由,欺骗张德民愿意用利兴印刷公司价值上千万资产作为抵押,让张德民以房产抵押为其贷款提供担保并签订担保协议书,随后从沧州银行贷款200万。 利兴印刷公司已被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沧州银行仍然为企业贷款 400万。2017年1月11日三河市国土资源局对《三河市利兴印刷有限公司占地问题》调查显示:汤秀全在2013年2月从东街村王成鹏处流转该宗土地,租赁期限25年,2013年10月汤秀全在该宗土地上建设厂房、办公楼,占地面积10315.37平米,建筑面积4842.98平米,该宗土地规划用途为建设用地。利兴印刷公司因土地违法已被申请法院强制执行:2013年11月13日三河市国土资源局对汤秀全违法占地(利兴印刷公司)行为立案查处。2014年2月24日我局对其下达《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2014年5月15日我局将该案件申请三河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2016年2月23日三河市人民法院第(2016)冀1082行审131号《裁定书》予以强制执行该案。沧州银行两次发放贷款时间为2014年8月7日、2014年12月11日;三河市国土资源局2014年2月24日下达《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时间:2014年5月15日。利兴印刷公司已被申请三河法院强制执行的情况下,沧州银行两次还向其贷款共400万元;廊坊市银监局《意见书》显示:利兴印刷公司在多家银行贷款。违法企业取得合法手续:三河市利兴印刷有限公司土地违法,却在2001年3月14日领取了工商营业执照,登记注册地:三河市京哈路东环岛南侧。这样的地址:属于不确定性地址,是如何被登记的?营业执照显示主营:出版物印刷;土地违法,竟然取得了新闻出版广电局颁发的“出版物印刷许可证,编号:316010102号”。这样的许可是怎样办出来的?2014年5月15日三河市国土资源局已经申请三河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三河法院为何在2016年2月23日才执行?将违法延长近两年之久?
专家观点针对此案,江平法律咨询机构专家委员会陈思主任认为:如果廊坊银监局、三河市国土局等相关案件材料属实,那么本案涉嫌“渎职”“骗取贷款”。利兴印刷公司涉嫌“骗取贷款”:根据廊坊银监局《意见书》和利兴印刷公司与张德民签订的担保《协议书》和出现印刷公司在沧州银行重复贷款,与其他银行有贷款的情况,利兴印刷公司涉嫌“骗取担保”从而骗取银行贷款,且数额较大,涉嫌构成“骗取贷款罪”;“骗取贷款担保”监管失守是其中原因之一:三河市国土局已经向利兴印刷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且申请三河法院强制执行,三河市法院竟然拖了近两年才下达裁定;利兴印刷公司土地违法居然领取印刷经营许可证、工商执照;建设部门居然让违法土地建成印刷厂房、办公大楼公开营业;导致担保人张德民被假象迷惑,利兴印刷公司利用“包装”骗取担保,从而骗取巨额贷款。为违法企业放贷,银行涉嫌“渎职”:沧州银行向已经申请三河法院强制执行的利兴印刷公司放贷款涉嫌“渎职”;廊坊市银监局《意见书》显示:沧州银行在2014年8月给利兴印刷公司发放200万元贷款,仅仅过了三个月,又在12月11日给予发放200万元贷款,在前期贷款未还的情况下,继续为其放巨额贷款,违反了《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第20条对借款人的限制:1.不得在一个贷款人同一辖区内的两个或两个以上同级分支机构取得贷款。 8.不得采取欺诈手段骗取贷款。第二十四条对贷款人的限制:建设项目按国家规定应当报有关部门批准而未取得批准文件的;(七)有其他严重违法经营行为的。根据廊坊市银监局《意见书》:沧州银行在发放200万元贷款,信贷员调查:利兴印刷公司总资产3362万元,负债总计1330万元,企业净资产2032万元,企业年收入2055万元,净利润328万元,经支行审贷小组研究,同意此笔贷款申请。银行信贷员这些数据从哪儿来的呢?沧州银行违反《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21条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审慎经营规则:2014年12月11日同一天签订担保、同一天签订贷款协议、同一天完成审贷小组研究、同一天发放贷款;同一天将200万元贷款全部支付给“刘朝臣”个体,贷款资金如何保障?贷款风险发生,沧州银行并未采取措施:2015年7月20日左右利兴印刷公司由于债务问题被法院查封,张德民立即通知沧州银行,要求沧州银行起诉利兴印刷公司200万元贷款;沧州银行延缓5个月后起诉,直到2015年12月11日贷款到期才起诉利兴印刷公司;导致利兴印刷公司财产已发生转移、分割、处理。利兴印刷公司涉嫌构成“骗取贷款罪”:本案中,利兴印刷公司的主观目的在于获取银行贷款,客观上通过欺骗担保人为其提供担保从而骗取银行的信任,事实上其钱款也是从银行而非担保人处获得,从主客观一致的角度来看,其行为性质是骗取贷款的行为。至于是否符合骗取贷款罪中“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的要件,不能从民事角度进行分析。 即使担保人履行了担保义务,也只不过是银行通过民事救济途径挽回了损失或是转移了损失,而非没有损失。事实上,当行为人以欺骗的手段从银行获取贷款时,银行的资金安全已成为被侵害对象,国家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也已经遭到破坏。更何况,担保人的代偿行为是犯罪已经完成后由他人实施的、事后的行为,与行为人无关,担保人是否有能力或愿意履行担保责任偿还银行贷款,也是超出行为人预料范围之外的,不能影响对行为人行为的刑事评价。总之,刑法上的损失与民法上的实际损失并非总是一致,如果唯最终损失论而不区分救济途径,则可能使定罪与否以及罪数、犯罪完成形态等完全取决于作为第三人的担保人的行为,而非依据行为人自身的行为认定。这将导致定罪的不确定和定罪标准的混乱,显然是不合理的。 因此,在无法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况下,骗取他人担保后骗取银行贷款的行为,应当认定为骗取贷款罪。法院判决“贷款公司法人”承担连带责任:三河市法院(2015)三民初字第05883《民事判决书》原告沧州银行起诉利兴印刷公司、王芳、王敏、担保人张德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审判员丁瑞芹适用简易程序开庭审理;被告利兴印刷公司、王芳、王敏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判决利兴印刷公司支付本金及利息(年利率11.76%计算);支付律师费13.5万元;王芳、王敏承担连带责任;二被告承担保证责任,有权向利兴印刷公司追偿;被告张德民房产折价拍卖优先受偿。法院判决受质疑:根据“一事一议”审判原则,该案是“贷款合同纠纷案”,双方是借贷法律关系,应该由借贷双方参与诉讼;被告贷款方没有到庭;在本案中张德民既不是贷款方也不是借款方;张德民没有实际取得借款,如果因为张德民是担保,那么应该另案起诉。利兴印刷公司的法人代表是王芳,也是王芳作为利兴印刷公司法人代表与沧州银行签订“贷款协议”,法院判决王芳承担“连带责任”涉嫌违反《公司法》的规定。 来源:http://aa.xinwen110.org/a/renminlaixin/2018-06-28/21013.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