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本网接到郭兆福先生的实名举报,内容情况如下:郭先生其前妻周秀容女士于2009年3月16日与广州市海珠公证处有关人员相互勾结、暗箱操作,制造假《公证书》,掠夺了郭先生价值一千多万元的住房和商铺。把座落在广州市荔湾区黄沙大道的房子其房产权转为已有;并用同样的手段把郭先生座落在广州市海珠区海联路8号之七首层商铺的房产权转移到其女儿郭婉薇名下。周秀容因犯盗窃罪从少年到成年曾二次被法院判决入狱,经过政府多年的教育及劳动改造其贼心不死、贪婪行为始终没有改变。直至2013年期间周秀容与郭先生闹离婚,郭先生才知道周女士及其女儿用非法手段侵占自己的房产及房产权。
郭兆福先生在2008年3月期间遗失(2005年1月领)的身份证,在2008年4月1日海珠区公安分局为郭先生补发了身份证,而周秀容、郭婉薇在2009年3月16日拿着郭先生已报失(2005年1月领)的身份证到海珠公证处办理公证手续,伙同公证人员林冬宁等人一起合谋制作假公证书非法转移郭兆福先生的房产,此事已涉嫌犯罪,应受到法律的制裁。关于公证书制假一事由广东省信访局于2018年5月3日转发给广州市信访局,责成广州市司法局进行核实,但广州市司法局只作《公证程序规则》的表面调查,对其真实性不作认定,对该公证书逃避了谈话录音及录像不作表态,采取踢足球形式的态度,没有真正解决郭兆福先生的房产问题。
郭兆福曾多次与公证处交涉,为了表达自己未曾来过公证处办理《夫妻财产协议书》与《赠与合同书》,没有向公证处申请过任何公证,为了证明自己的清白,多次要求公证处提供公证时的录音及录像,并要求公证处撤销该《公证书》。当时公证处确认郭兆福是一个正常人,能说会道,不是个哑巴。而该《公证书》在办理的过程中没有设录像,没有谈话录音,在《公证程序规则》上确实有疏漏,事实与证据不充分,经研究同意撤销该公证书,但公证处对承若撤销《公证书》一事背信弃义,自食其言。
2014年9月1日,粤穗海证民字第1416号对该《公证书》作出的决定:“本案经复查查明,公证申请人郭兆福、周秀容于2009年3月16日向本处申办理夫妻财产协议书公证。在两名公证人员面前作出意思表示:将郭兆福名下的座落在广州市荔湾区黄沙大道11、13号2306房,房屋约定为周秀容一人所有,并以其名义登记产权,为周秀容的个人财产。郭兆福、周秀容分别以签名按指模的方式对上述意思表示予以确认。”上述所说的“作出意思表示”是公证处确认了郭兆福在办理《公证书》时是个不会说话的哑巴吗?故此,公证人员在办理《公证书》时,就不用录像,不用谈话录音,是符合《公证程序规则》。因此,公证处认为:“该《公证书》涉及的内容真实、程序合法、事实确定、证据充分。”对公证处作出的决定是为其逃避法律责任,对其公证人员的错误行为不但不自我检讨、不纠正、不查办;反而把其违规操作,监守自盗的违法行为全属于郭兆福的责任。海珠公证处黎主任利用其领导身份,多年来对该假公证书的冤假错案,不但不认真复查,反而采取欺下瞒上,打击和压制郭兆福先生,对郭兆福为了澄清公证书的事实真相,处处设置重重障碍,其行为严重违反《公证法》第二十九条和三十九条的规定,对黎主任罔顾法律,罔顾事实真相,包庇,怂恿,制造假证书的犯罪人员保驾护航,充当保护伞,表现其为官不为。
所谓“郭兆福”到公证处办理的《公证书》是公证人员与周秀容串通好释放的烟雾来迷惑不知内情的人。在《公证书》上所谓的郭兆福签的名是周秀容多年来模仿郭兆福字迹所签的名。例如:周秀容于2009年4月为篡改广州市大福搬屋运输有限公司的章程到荔湾区工商局办理未果,遗留模仿郭兆福的笔迹。在2011年2月25日修改公司章程在荔湾区工商局档案宗卷内遗留模仿郭兆福的笔迹。在2011年9月28日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上在荔湾区工商局档案宗卷内遗留模仿郭兆福的笔迹。上述反映的所谓郭兆福签名的笔迹与公证处出具的两份《公证书》上郭兆福的签名非常吻合。反映了周秀容与办理《公证书》的公证人员相互勾结、早有预谋、暗箱操作,蓄意制造假《公证书》的有力证据。
周秀容、郭婉微与办理《公证书》的有关公证人员无视国家的法律法规,颠倒是非、弄虚作假、知法犯法,作为公务人员利用职业之便肆意侵占他人巨额财产。损害了国家政府的形象,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已涉嫌犯罪。望依法处置、惩治犯罪,责成有关部门归还举报人郭先生的房产及房产权,维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本网记者在当事人的带领下、经过实地调查走访,郭先生举报的内容基本属实,就此事态进展,本网将持续关注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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