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沈阳辽河防爆器材制造有限公司的法人杨秀艳,这一年多来,我饱受精神折磨,被新民法院枉法断案,将286万债务强加于我公司,封我企业账户,使我企业不能正常经营。向新民法院多次反映无果,所以只能求助媒体,万分感谢! 新民市人民法院枉法裁判的过程是这样的: 2017年原告罗玉新将我公司起诉至新民市人民法院,要求偿还其286万原借条的债务。借条中,借款人市我公司原法人和其丈夫,并且加盖了他们伪造的我公司的公章(后来经公安机关鉴定发现假公章是他们私刻的)。法院送达时说让派人出庭(我们当时没有诉讼经验也不懂法律程序),由于忙于业务,就派当时公司的出纳员去听听什么情况,结果出纳员回来以后说,在法官“循循善诱下”和解了。那时我们想,如果是公司债务我们公司就要承担,和解就和解吧。结果在这之后,法院就下达了查封通知书,查封了企业房产和账户,并且对企业房产进行评估,说要拍卖。这时我意识到了事态的严重性,找到原告说我们可以谈谈还钱的事情,别拍卖呀,原告态度强硬,说不行,必须马上拍卖,我忽然意识到这事情没有那么简单。 后来,我们请了律师调卷才发现该案中,起诉数额与实际欠款数额差距巨大,原告起诉欠款总金额286万元,并提供10张银行流水和转账支取现金等小票作为证据,全部10张证据总额共计191.7万元,并非286万元。可是,再仔细看,10张证据中只有3张是真实的,累计金额76.5万元,其余都是重复提供,另外还有金额共计30万元的两张借据复印件并非原告为债权人的借据,且利息为月息3分高利。 另外,借据中体现的与原告罗玉新之间形成的借款数额是286万元,借款的期限是2015年6月15日至2018年6月15日,并标明利息2017年6月15日前已经结清,证明此借据的出具之间应是2017年6月15日之后,并非借据上的2015年6月15日。而且我公司在借据上体现的是担保人,可是公章是伪造的,数据是假的,原告提供的证据也都是不真实的,根本不是借据上体现的286万,我查过公司的账本,根本没有这些款项的入账证明,一系列的虚假事实也证明了我之前的怀疑,原告和借款人(原法人和丈夫)在通过这种手段,联合造假将他们的债务强加于我公司,而且法官对于借款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动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均未能认真审查,就很霸道的要求我公司人员签调解协议,这是不符合法律程序的。后来我们才知道,之所以法官让我们走调节程序是因为调解以后我们就无法上诉。可见的原告和法官的关系非同一般,否则怎会这样替原告着想?而且这个案件从开始到最后,一直由非负责本案的法官出面,无论是送达、评估、查封、拍卖,重头至尾我们都没见到调解书上、法院的裁定上、执行的卷中上负责本案的法官,而一直由和原告关系非同一般的法官参与。当我们反映多次后,新民市人民法院执行局的局长回答我的是,由于负责本案的法官忙,这个非负责办案的法官是他派去的。这个说法多么合理合法,但有谁能相信,负责本案的法官一直忙的一次都顾及不上这个案子吗?事实证明,这一年多以来,我们多处求告无门,上诉不能,申诉被驳回,抗诉不被受理,所有的法律途径在新民法院都行不通,想澄清事实真相,多次去法院纪委和院长反映情况,均无人问津,就是因为新民法院官官相护,在新民我们根本讨不回公道。 这一年多以来,我饱受精神折磨,公司账户被查封,不能正常经营,蒙受严重经济损失,更重要的是工人工资也无法正常发放,多次要去法院闹事,都被我制止,这种来自方方面面的压力使我快被压垮了,我们只能求助媒体,希望能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加以调查,还我公司清白和事实真相!还我企业正常的营商环境。 沈阳辽河防爆器材制造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13514262233 2018年11月1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