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7日,在移动集团B座楼前,跟一个朋友抽烟,还谈起鲁向东的案子迟迟不决。结果这没几天,一审判决就下来了。 我只是个科技行业记者,对法律条文方面的知识,并不太懂;也没有去刻意找什么独家消息或者知情人爆料,因为事关经济案件,已经在我的本职工作之外,换言之,不能成为选题可能。 单就当前披露的信息(如果这些披露是属实),鲁向东应当上诉,而且应当理直气壮地上诉。 鲁向东被带走,是在2012年的3月份,判决已经是2013年的11月底。也就是说,在没有明确说法之前,他被羁押了20个月。我不知道,这种羁押是否属于“没名没份”,是否合适,即便是共产党员,即便是由纪委介入(鲁向东还是检察院带走的,而非纪委带走的),也应该拥有起码的人权保障。我认为,一个社会的正常化,首先就应当是从尊重每一个未被定罪者的合理人权开始。 作为经济案件,对一个人进行20个月的隔离审查,即便合法,是否也已经有悖于基本的社会道德标准了。法律专家们或许可以给出更好的答案。 当前社会,越来越多的人仇富仇官仇高管。也许有人会说,现在的国企高管,有几个清白的?问题不在于,这样笼统的说法,而在于,过去的20个月,查出了什么。 一、关于是否共同受贿 新闻说,法院判决是,鲁向东跟某广告公司负责人孙某,共同受贿2000多万元。 查了下相关的知识:根据刑法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伙同受贿的,应当以受贿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 那么,鲁向东跟孙某之间,是否有勾结伙同受贿呢?如果鲁向东从该公司获取直接的资金,那么就可以判定,是共同受贿罪。但报道也说了,鲁向东称,他并不知晓该广告公司的运作。也就是说,在很大程度上看,鲁向东并未从该公司获得现金、或者现金等价物。 其次,已经有报道称,孙某的所谓受贿,是“回扣”。根据《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60号)》(这是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制定的),回扣有两种,即账内明示回扣,这种大多数是合法的,还有一种是所谓暗账回扣,是非法的。按照法院的认定,孙某拿到的回扣,应当是非法的。 但,孙某拿到回扣,跟鲁向东之间有什么关系,这个应当根据证据来认定。换言之,很简单的做法是,鲁向东要么个人账户上出问题,要么就是现金放家里,要么就是没有问题。 对于个人,不管他是高管,还是高官,还是普通个人,都要有法律依据的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