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宝兴业中证军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管理人: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日期:2016年8月22日 公告日期:2016年8月17日 目 录 一、 重要声明与提示....................................................................................................................... 1 二、 基金概览................................................................................................................................... 2 三、 基金的募集与上市交易 ........................................................................................................... 3 四、 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 ........................................................................... 6 五、 基金主要当事人介绍 ............................................................................................................... 7 六、基金合同摘要........................................................................................................................... 13 七、 基金财务状况......................................................................................................................... 14 八、 基金投资组合......................................................................................................................... 16 九、 重大事件揭示......................................................................................................................... 20 十、 基金管理人承诺..................................................................................................................... 21 十一、 基金托管人承诺................................................................................................................. 22 十二、基金上市推荐人意见 ........................................................................................................... 23 十三、 备查文件目录..................................................................................................................... 24 一、 重要声明与提示 《华宝兴业中证军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以下简称“本 公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上市交易公告书的内容与格式〉》和《上海证券交 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的规定编制,华宝兴业中证军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公告所 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本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证本公告中基金财务会计 资料等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华宝兴业中 证军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基金的任 何保证。 本公告书第七节“基金财务状况”未经审计。 凡本公告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详细查阅刊登在2016年7月6日的《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及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上的《华宝兴业中证军 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及同日发布在本公司网站 ()上的《华宝兴业中证军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 下简称“基金合同”)。 1 二、 基金概览 1、基金名称:华宝兴业中证军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二级市场交易简称:军工行业。 3、二级市场交易代码:512810。 4、基金申购赎回简称:军工行业。 5、申购赎回代码:512811。 6、2016年8月15日基金份额总额:544,791,727.00份。 7、2016年8月15日基金份额净值:1.0010元。 8、本次上市交易份额:544,791,727.00份。 9、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10、上市交易日期:2016年8月22日。 11、基金管理人: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2、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3、上市推荐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4、申购赎回代理券商(以下简称“一级交易商”):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德邦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海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西南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银国 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若有新增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代办券商,本公司将另行公告。 2 三、 基金的募集与上市交易 (一)本基金募集情况 1、本基金准予募集注册的机构和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1154号。 2、基金合同生效日:2016年8月5日。 3、基金运作方式:交易型开放式。 4、基金合同期限:不定期。 5、发售日期:本基金自2016年7月11日至2016年8月1日进行发售。其中,网下现金和网 下股票认购的日期为2016年7月11日至2016年8月1日,网上现金认购的日期为2016年7月28 日至2016年8月1日。 6、发售价格:人民币1.00元。 7、发售方式:投资者可选择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和网下股票认购3种方式。 8、发售机构: (1)网下现金和网下股票发售直销机构 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网下现金和网下股票发售代理机构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 源证券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吴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兴业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泰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 (3)网上现金发售代理机构 网上现金发售通过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办理,具体名单可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查询。 9、验资机构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10、募集资金总额及入账情况 本基金自2016年7月11日起向全社会公开募集,截至2016年8月1日募集工作顺利结束。 3 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资,本次募集确认的净认购金额为 544,791,727.00元人民币(含所募集股票市值),折合基金份额544,791,727.00份;认购款 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银行利息共计0元人民币,折合基金份额0份。本次募集认购资金已于 2016年8月5日全额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华宝兴业中 证军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专户,所募集股票已于2016年8月4日由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过户。 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户数为5,826户,按照每份基金份额初始面值1.00元人民币计算,本 次募集资金(含所募集股票市值)折合基金份额共计544,791,727.00份,已全部计入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归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11、本基金募集备案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 及《华宝兴业中证军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募集 符合有关条件,本基金管理人已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于2016年8月5日获 书面确认,基金合同自该日起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开始正式管 理本基金。 (三)本基金上市交易的主要内容 1、基金上市交易的核准机构和核准文号: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16]211 号。 2、上市交易日期:2016年8月22日。 3、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4、基金二级市场交易简称:军工行业。 5、二级市场交易代码:512810。投资者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证券营业部均可 参与本基金的二级市场交易。 6、基金申购赎回简称:军工行业。 7、申购赎回代码:512811。投资者应当在本基金指定的一级交易商办理本基金申购和 赎回业务。目前本基金的一级交易商包括: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吴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 4 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若有新增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代办券商,本公司将另行公告。 8、本次上市交易份额:544,791,727.00份。 9、未上市交易份额的流通规定:本基金上市交易后,所有的基金份额均可进行交易, 不存在未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 5 四、 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 (一)持有人户数 截至 2016 年 8 月 15 日,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户数为 5,826 户,平均每户持有的基金 份额为 93,510.42 份。 (二)持有人结构 截至 2016 年 8 月 15 日,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结构如下: 机构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为 5,565,417.00 份,占基金总份额的 1.02%;个人投资者 持有的基金份额为 539,226,310.00 份,占基金总份额的 98.98%。 (三)截至 2016 年 8 月 15 日,前十名基金份额持有人情况 序号 持有人名称(全称) 持有份额(份) 占基金总份额比例(%) 1 唐春山 20,000,000.00 3.67% 2 王志勇 16,674,000.00 3.06% 3 陈晓霞 5,050,000.00 0.93% 4 励爱丽 5,000,000.00 0.92% 5 王安成 4,950,000.00 0.91% 6 闻靖镈 3,600,000.00 0.66% 7 郭祖烈 3,500,000.00 0.64% 8 陈萍 3,000,000.00 0.55% 9 葛亮 3,000,000.00 0.55% 10 李娟 3,000,000.00 0.55% 6 五、 基金主要当事人介绍 (一)基金管理人 1、公司概况 名称: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安国 总经理:HUANG Xiaoyi Helen(黄小薏) 注册资本:人民币 1.5 亿元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00 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 58 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00 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 58 楼 设立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19 号 工商登记注册的法人营业执照文号:310000400334472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涉及行政许可的凭 许可证经营) 成立日期:2003 年 3 月 7 日 股东名称及其出资比例:中方股东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持有 51%的股份,外方股东法 国领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持有 49%的股份。 2、内部组织结构及职能 公司下设 25 个部门,包括:国内投资部、固定收益部、机构投资部、研究部、量化投 资部、国际业务部、监察稽核部、风险管理部、北京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投资服务中心(中 西部大区、北方大区、华南大区、华东大区)、机构及海外销售部、产品开发部、专户营销 部、战略策划部、市场支持部、电子商务部、交易部、清算登记部、信息技术部、财务部、 人事行政部。 各部门主要职责概述如下: 国内投资部:主要负责国内主动权益基金的投资管理。 固定收益部:主要负责固定收益产品的投资研究工作。 机构投资部:主要负责非公募产品的投资管理和投资咨询工作。 研究部:主要负责宏观经济、行业及上市公司研究。 量化投资部:主要负责管理主动和被动量化基金产品、开展数量化投资策略研究的部门。 国际业务部:主要主要负责 QDII 基金的投资研究工作。 7 监察稽核部:主要负责公司合规管控、反洗钱及内部稽核审计。 风险管理部:主要负责公司投资组合的风险评估并提供风险管理建议。 北京分公司:主要负责维护公司在北方地区机构销售。 深圳分公司:主要负责维护公司在南方地区机构销售。 机构及海外销售部:主要负责维护公司在华东地区机构销售。 投资服务中心:主要负责维护公司各大区域的渠道销售。 产品开发部:主要负责公司产品战略,开发各种基金品种。 专户营销部:主要负责向机构客户、高端个人客户和渠道销售特定资产管理产品(即专 户产品)。 战略策划部:主要负责公司市场营销、品牌建设、营销宣传、公关维护、渠道规划、渠 道开发与维护等业务,还负责公司市场人员的 KPI 考核、费用管理、市场部内部事务支持等 工作。 市场支持部:主要负责 Call Center 的管理和客户服务工作。 电子商务部:主要负责公司基金电子直销业务。 交易部:主要负责所有投资组合的交易管理。 清算登记部:主要负责基金交易的资金调拨、交易清算;组织基金会计核算。 信息技术部:主要负责公司信息系统的系统开发和日常维护。 财务部:主要负责公司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资金管理。 人事行政部:主要负责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和行政管理。 信息披露负责人:刘月华;021-38505888。 截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我公司共有员工 219 人,其中博士及博士以上有 5 人,硕士 128 人,本科 75 人,专科及以下 11 人。 3、基金管理业务情况 截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共管理 43 只开放式基金,资 产管理规模为 157,478,315,809.98 亿元。旗下管理的基金有华宝兴业宝康消费品证券投资 基金、华宝兴业宝康灵活配置证券投资基金、华宝兴业宝康债券投资基金、华宝兴业动力组 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宝兴业多策略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华宝兴业现金宝货币市 场基金、华宝兴业收益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宝兴业先进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宝兴业行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宝兴业大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宝兴业 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宝兴业中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华宝兴业海外中国成 8 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上证 180 价值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华宝兴业上证 180 价值 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华宝兴业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宝兴业可 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上证 180 成长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华宝兴业上证 180 成长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华宝兴业标普石油天然气上游股票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LOF)、华宝兴业医药生物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宝兴业资源优选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华宝兴业现金添益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华宝兴业服务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宝兴业创新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宝兴业生态中国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宝兴业 量化对冲策略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华宝兴业高端制造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宝兴 业品质生活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宝兴业稳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宝兴 业事件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宝兴业国策导向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宝兴业中证医 疗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华宝兴业新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宝兴业中证 10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华宝兴业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华宝兴 业万物互联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宝兴业中国互联网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宝 兴业现金添益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华宝兴业转型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宝 兴业核心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宝兴业标普美国品质消费股票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LOF)、华宝兴业宝鑫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宝兴业标普香港上市 中国中小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华宝兴业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华宝兴业中证军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4、本基金基金经理 胡洁女士。金融学硕士。2006 年 6 月加入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后在交易部、 产品开发部工作,担任量化投资部高级数量分析师兼任投资经理助理的职务。2012 年 10 月 起任上证 180 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华宝兴业上证 180 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经理。2015 年 5 月 21 日起任华宝兴业中证医疗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5 年 6 月 4 日起任华宝兴业中证 10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2016 年 8 月 5 日起任华宝兴业中证军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二)基金托管人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9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时间:2004 年 09 月 17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联系人:田 青 联系电话:(010)6759 5096 中国建设银行成立于 1954 年 10 月,是一家国内领先、国际知名的大型股份制商业银行, 总部设在北京。中国建设银行于 2005 年 10 月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 939), 于 2007 年 9 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 601939)。 2015 年末,本集团资产总额 18.35 万亿元,较上年增长 9.59%;客户贷款和垫款总额 10.49 万亿元,增长 10.67%;客户存款总额 13.67 万亿元,增长 5.96%。净利润 2,289 亿元, 增长 0.28%;营业收入 6,052 亿元,增长 6.09%,其中,利息净收入增长 4.65%,手续费及 佣金净收入增长 4.62%。平均资产回报率 1.30%,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17.27%,成本收入 比 26.98%,资本充足率 15.39%,主要财务指标领先同业。 物理与电子渠道协同发展。营业网点“三综合”建设取得新进展,综合性网点数量达 1.45 万个,综合营销团队 2.15 万个,综合柜员占比达到 88%。启动深圳等 8 家分行物理渠 道全面转型创新试点,智慧网点、旗舰型、综合型和轻型网点建设有序推进。电子银行主渠 道作用进一步凸显,电子银行和自助渠道账务性交易量占比达 95.58%,较上年提升 7.55 个 百分点;同时推广账号支付、手机支付、跨行付、龙卡云支付、快捷付等五种在线支付方式, 成功实现绝大多数主要快捷支付业务的全行集中处理。 转型业务快速增长。信用卡累计发卡量 8,074 万张,消费交易额 2.22 万亿元,多项核 心指标继续保持同业领先。金融资产 1,000 万以上的私人银行客户数量增长 23.08%,客户 金融资产总量增长 32.94%。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累计承销 5,316 亿元,承销额市场领 先。资产托管业务规模 7.17 万亿元,增长 67.36%;托管证券投资基金数量和新增只数均为 市场第一。人民币国际清算网络建设再获突破,继伦敦之后,再获任瑞士、智利人民币清算 行资格;上海自贸区、新疆霍尔果斯特殊经济区主要业务指标居同业首位。 2015 年,本集团先后获得国内外各类荣誉总计 122 项,并独家荣获美国《环球金融》 杂志“中国最佳银行”、香港《财资》杂志“中国最佳银行”及香港《企业财资》杂志“中 10 国最佳银行”等大奖。本集团在英国《银行家》杂志 2015 年“世界银行品牌 1000 强”中, 以一级资本总额位列全球第二;在美国《福布斯》杂志 2015 年度全球企业 2000 强中位列第 二。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部,下设综合处、基金市场处、证券保险资产市场处、 理财信托股权市场处、QFII 托管处、养老金托管处、清算处、核算处、跨境托管运营处、 监督稽核处等 10 个职能处室,在上海设有投资托管服务上海备份中心,共有员工 220 余人。 自 2007 年起,托管部连续聘请外部会计师事务所对托管业务进行内部控制审计,并已经成 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2、主要人员情况 赵观甫,资产托管业务部总经理,曾先后在中国建设银行郑州市分行、总行信贷部、总 行信贷二部、行长办公室工作,并在中国建设银行河北省分行营业部、总行个人银行业务部、 总行审计部担任领导职务,长期从事信贷业务、个人银行业务和内部审计等工作,具有丰富 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张军红,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青岛分行、中国建设银行总 行零售业务部、个人银行业务部、行长办公室,长期从事零售业务和个人存款业务管理等工 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张力铮,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建筑经济部、信贷二部、 信贷部、信贷管理部、信贷经营部、公司业务部,并在总行集团客户部和中国建设银行北京 市分行担任领导职务,长期从事信贷业务和集团客户业务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 务管理经验。 黄秀莲,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会计部,长期从事托管 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持“以客户 为中心”的经营理念,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严格履行托管人的各项职责,切实维 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管服务。经过多年稳步发展,中国 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管业务品种不断增加,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社保 基金、保险资金、基本养老个人账户、QFII、企业年金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是目前 国内托管业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 2016 年一季度末,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 584 只证券投资基金。中国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赢得了业内的高度认 11 同。中国建设银行自 2009 年至今连续六年被国际权威杂志《全球托管人》评为“中国最佳 托管银行”。 (三)上市推荐人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楼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客服电话:95521 网址: (四)验资机构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 202 号企业天地 2 号楼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执行事务 合伙人:李丹 联系电话:(021) 23238888 传真:(021) 23238800 联系人:曹阳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曹阳 12 六、基金合同摘要 详见本公告书附件。 13 七、 基金财务状况 (一)基金募集期间费用 本次基金募集期间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资 产中支付。 (二)基金上市前重要财务事项 本基金募集结束后至上市交易公告书公告前无重要财务事项发生。 (三)基金资产负债表 本基金截至 2016 年 8 月 15 日的资产负债表如下: (除特别注明外,金额单位为人民币元) 本报告期末 资 产 2016 年 8 月 15 日 资 产: 银行存款 564,445.56 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 交易性金融资产 4,456,035.00 其中:股票投资 4,456,035.00 债券投资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衍生金融资产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540,400,000.00 应收证券清算款 应收利息 82,406.86 应收股利 应收申购款 其他资产 131,555.03 资产总计 545,634,442.45 本报告期末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 2016 年 8 月 15 日 负 债: 短期借款 交易性金融负债 衍生金融负债 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 应付证券清算款 198,937.96 应付赎回款 14 应付管理人报酬 74,464.37 应付托管费 14,892.88 应付销售服务费 应付交易费用 应交税费 应付利息 应付利润 其他负债 15,837.04 负债合计 304,132.25 所有者权益: 实收基金 544,791,727.00 未分配利润 538,583.20 所有者权益合计 545,330,310.20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总计 545,634,442.45 注:截至 2016 年 8 月 15 日,基金份额净值 1.0010 元,基金份额总额 544,791,727.00 份。 15 八、 基金投资组合 截至 2016 年 8 月 15 日,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如下: (一)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4,456,035.00 0.82 其中:股票 4,456,035.00 0.82 2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3 贵金属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540,400,000.00 99.04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 - - 售金融资产 6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564,445.56 0.10 7 其他资产 213,961.89 0.04 8 合计 545,634,442.45 100.00 (二)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报告期末指数投资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码 (%)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4,353,765.00 0.80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 D - - 供应业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 I 102,270.00 0.02 务业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16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4,456,035.00 0.82 2.报告期末积极投资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本报告期末未持有积极投资部分的股票投资。 (三)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1.报告期末指数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占基金资产净值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比例(%) 1 601989 中国重工 361,800 2,471,094.00 0.45 2 002151 北斗星通 15,000 510,900.00 0.09 3 600893 中航动力 10,500 375,690.00 0.07 4 600685 中船防务 9,000 267,210.00 0.05 5 600967 北方创业 13,500 157,815.00 0.03 6 600151 航天机电 13,500 154,170.00 0.03 7 600150 中国船舶 6,000 146,340.00 0.03 8 000768 中航飞机 5,000 113,750.00 0.02 9 002253 川大智胜 3,000 102,270.00 0.02 10 600815 厦工股份 9,400 59,972.00 0.01 2.报告期末积极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股票投资明细 本报告期末未持有积极投资部分的股票投资。 (四)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投资。 (五)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投资。 (六)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七)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投资。 17 (八)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九)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未投资股指期货。 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未投资股指期货。 (十)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未投资国债期货。 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未投资国债期货。 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未投资国债期货。 (十一)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本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 前一年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投资于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外的情况。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82,406.86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131,555.03 9 合计 213,961.89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8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1)报告期末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流通受限部分的公 占基金资产净值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流通受限情况说明 允价值 比例(%) 1 600967 北方创业 157,815.00 0.03 重大事项停牌 (2)报告期末积极投资前五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积极投资部分的股票投资。 19 九、 重大事件揭示 本基金自合同生效至上市交易期间未发生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有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20 十、 基金管理人承诺 本基金管理人就本基金上市交易之后履行管理人职责做出如下承诺: (一)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二)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地披露定期报告等有关信息披露文件,披露所有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并接受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监督管理。 (三)在知悉可能对基金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引起较大波动的任何公共传播媒介中出 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后,将及时予以公开澄清。 21 十一、 基金托管人承诺 基金托管人就基金上市交易后履行托管人职责做出承诺: (一)严格遵守《基金法》、《证券基金投资运作管理办法》及本基金《基金合同》、《托 管协议》的规定,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托管基金资产。 (二)根据《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基金投资运作管理办法》及本基金《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范围、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进行监督和核查;如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基金 投资运作管理办法》及本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规定,将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纠 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将及时向中 国证监会报告。 22 十二、基金上市推荐人意见 本基金上市推荐人就基金上市交易事宜出具意见如下: (一)本基金上市符合《基金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规定的相 关条件; (二)基金上市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符合相关规定要求,文件内所载的资料均经过 核实。 23 十三、 备查文件目录 (一)本基金备查文件包括下列文件: 1、中国证监会准予华宝兴业中证军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注册的文件; 2、《华宝兴业中证军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华宝兴业中证军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备查文件的存放地点和投资者查阅方式: 以上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在办公时间可供免费查阅。 24 附件:基金合同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 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 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 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 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期货经纪机构或其他为基 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 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25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 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 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编 制申购赎回清单;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对价;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 26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 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 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 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 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 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27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 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 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 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 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对价的 现金部分;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8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 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 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 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 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29 (4)缴纳基金认购款项、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 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若以本基金为目标基金,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一致 的联接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鉴于本基金和联接基金的相关性,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可以凭所持有的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直接出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委派代表 出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在计算参会份额和票数时,联接基金持有人 持有的享有表决权的参会份额数和表决票数为:在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联接基金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总数乘以该持有人所持有的联接基金份额占联接基金总份额的 比例,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整数位。联接基金折算为本基金后的每一参会 份额和本基金的每一参会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应以联接基金的名义代表联接基金的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以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行使表决权,但可接受联接基金的特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委 托以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的身份出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 决。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须先遵照联接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召开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联接 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由联接基金的基 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30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 标准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 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终止基金上市,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情形 除外 (1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 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动而应 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基金管理人、相关证券交易所和登记机构等在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 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交易、 转托管、非交易过户等业务的规则(包括申购赎回清单的调整、开放时间的调整等); (6)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31 (7)按照指数编制公司的要求,根据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的约定,变更标的指数许可使 用费费率和计算方法; (8)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本基金的联接基金采取其他方式参与本基金的申购 赎回; (9)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 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 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 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 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 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 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 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 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 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 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32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 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 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 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 33 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的,召集人可 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 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参加,方可召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会议通知载明的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 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 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若本人直接出具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 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 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意见 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意见的代理 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 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 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本基金亦可采用网络、电 话等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非现场方式与现场方式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 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34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 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 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 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 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 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 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 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 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 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 35 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 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 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意见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 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 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 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 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 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 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6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 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 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 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 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 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 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收益分配方式采用现金分红; 3、本基金以使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尽可能贴近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为原则 进行收益分配。基于本基金的性质和特点,本基金收益分配不须以弥补浮动亏损为前提,收 益分配后有可能使除息后的基金份额净值低于面值; 4、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证券交易所或基金登记机构对收益分 配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 对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和有关业务规则进行调整,并及时公告。 (二)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 等内容。 (三)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基金收益评价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37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账户开户及维护费用; 9、基金上市费及年费;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5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 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 划拨指令。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 人协商解决。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 日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 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取,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 38 划拨指令。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 人协商解决。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 日支付。 3、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本基金按照基金管理人与标的指数许可方所签订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中所规定的指数 许可使用费计提方法支付指数许可使用费。其中,基金合同生效前的许可使用固定费不列入 基金费用。 指数许可使用费的费率、收取下限、具体计算方法及支付方式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如果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约定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的计算方法、费率和支付方式等发生调整, 本基金将采用调整后的方法或费率计算指数使用费。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按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规定在指定媒介进行公告。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0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 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 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 为更好地实现基金的投资目标,本基金可能会少量投资于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非成份股 (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 股指期货、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 39 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在建仓完成后,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 90%;权证、股指期货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 行。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采用组合复制策略及适当的替代性策略以更好的跟踪标的指数,实现基金投 资目标。 1、组合复制策略 本基金主要采取复制法,即按照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构建基金的股票投资组合,并 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对股票投资组合进行相应地调整。 2、替代性策略 对于出现市场流动性不足、因法律法规原因个别成份股被限制投资等情况,导致本基金 无法获得足够数量的股票时,基金管理人将通过投资成份股、非成份股、成份股个股衍生品 等进行替代。 3、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基于流动性管理及策略性投资的需要,将投资于国债、金融债等期限在一年期以 下的债券,债券投资的目的是保证基金资产流动性,有效利用基金资产,提高基金资产的投 资收益。 4、股指期货、权证等金融衍生工具投资策略 在法律法规许可的前提下,本基金可基于谨慎原则运用权证、股指期货等相关金融衍生 工具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管理,以提高投资效率,管理基金投资组合风险水平,降低跟踪误 差,以更好地实现本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主要选择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股指期货 合约。本基金力争利用股指期货的杠杆作用,降低股票仓位频繁调整的交易成本。 本基金在权证投资中将对权证标的证券的基本面进行研究,结合期权定价模型和我国证 券市场的交易制度估计权证价值,主要考虑运用的策略包括:杠杆策略、价值挖掘策略、获 利保护策略、价差策略、双向权证策略、卖空有保护的认购权证策略、买入保护性的认沽权 证策略等。 40 未来,随着证券市场投资工具的发展和丰富,本基金可相应调整和更新相关投资策略, 并在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公告。 (四)投资组合管理 本基金的指数化投资采用组合复制法,按照成份股在中证军工指数中的基准权重构建指 数化投资组合。当预期成份股发生调整和成份股发生配股、增发、分红等行为时,以及因基 金的申购和赎回对本基金跟踪标的指数的效果可能带来影响时,基金管理人会在 10 个交易 日内对投资组合进行适当调整,以便实现对跟踪误差的有效控制。 1、标的指数定期调整 根据标的指数的编制规则及调整公告,本基金在指数成份股调整生效前,分析并确定组 合调整策略,及时进行投资组合的优化调整,减少流动性冲击,尽量减少标的指数成份股变 动所带来的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2、成份股公司信息的日常跟踪与分析 跟踪标的指数成份股公司信息(如:股本变化、分红、配股、增发、停牌、复牌等), 以及成份股公司其他重大信息,分析这些信息对指数的影响,并根据这些信息确定基金投资 组合每日交易策略。 3、标的指数成份股票临时调整 在标的指数成份股票调整周期内,若出现成份股票临时调整的情形,本基金管理人将密 切关注样本股票的调整,并及时制定相应的投资组合调整策略。 4、申购赎回情况的跟踪与分析 跟踪本基金申购和赎回信息,结合基金的现金头寸管理,分析其对组合的影响,制定交 易策略以应对基金的申购赎回。 5、跟踪偏离度的监控与管理 每日跟踪基金组合与标的指数表现的偏离度,每月末、季度末定期分析基金的实际组合 与标的指数表现的累计偏离度、跟踪误差变化情况及其原因,并优化跟踪偏离度管理方案。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 0.2%,年跟踪误差不超过 2%。 如因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基金管理人将 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跟踪偏离度、跟踪误差进一步扩大。 (五)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41 (1)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5)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依据下列标准建构组合: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在 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 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 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 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 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本基金所持有的 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 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2)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3)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42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 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 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 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 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 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 限制。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 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43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七、基金合同变更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 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 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并自决议生 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44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六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可通过友好 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 60 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 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其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 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 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 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