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补缴养老保险时,如何收取滞纳金和利息? (1)已核定缴费基数,2011年6月30日之前形成的欠费,补缴时,从欠费之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滞纳金。 (2)单位未整体参保、未全员参保或职工个人中断缴费,补缴2011年6月30日前单位缴费部分(灵活就业人员12%部分)加收滞纳金。其中:补缴1986年10月至1995年12月期间养老保险费按日加收0.8‰,补缴1996年1月至2000年12月期间养老保险费按日加收0.6‰,补缴2001年1月至2011年6月期间养老保险费按日加收0.5‰。 在2013年6月30日之前补缴2011年6月30日前的养老保险费,免收2011年7月1日至2013年6月30日期间的滞纳金。2013年7月1日以后补缴2011年6月30日前的养老保险费,从2011年7月1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滞纳金。 (3)单位未整体参保、未全员参保或职工个人中断缴费,补缴个人缴费部分加收利息。补缴建立个人账户以前利息,按1996年1月至2011年历年公布的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记账利率的平均值4.922%计算。建立个人账户后按历年公布的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记账利率计算。 参保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如何加收滞纳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参保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的待遇包括哪些? 按照《社会保险法》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遗属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目前,病残津贴由于尚未出台配套性的实施细则及相关法规文件,暂未实施。 参保人员符合什么条件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职工、个体劳动者和灵活就业人员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方可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一是达到法定退休年龄。①【正常退休】男满60周岁,女工人(或干部身份从事工人岗位)年满50周岁,女干部(或工人身份从事管理岗位)满55周岁;对于曾在原公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参保缴费满10年(其中实际缴费满5年)以上、以后又按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的女性人员,可以选择50至55周岁之间任一周岁年龄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其他从事个体经营和灵活就业的女参保人员,年满55周岁方可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②【特殊工种提前退休】从事有毒有害工种累计满8年,井下、高温工种累计满9年,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种累计满10年的,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③【因病或非因工致残提前退休】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由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并经唐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政策性提前退休】军转干部提前退休的,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二是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从批准退休的下月起开始由社会保险机构按月计发其养老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