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通十堰本地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在十堰市辖区以外为未婚子女购房贷款业务。办理异地住房贷款以十堰市内现有住房或第三方房产作抵押,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房屋评估价的60%。 解读:新政策开通了十堰本地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在十堰市辖区以外为未婚子女购房贷款业务,办理异地住房贷款以十堰市内现有住房或第三方房产作抵押。这项政策出台是发挥住房公积金住房保障作用的延伸,为确保资金风险,借款人提供现有住房或第三方房产抵押即可,人性化的对待,突显出处处为缴存职工排忧解难。 第8条: 开通十堰本地购房装修贷款业务。凡购房未提取住房公积金、未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申请房屋装修贷款。房屋装修贷款额度按每平方米1500元计算,最高贷款额度十堰市城区(含郧阳区)不超过20万元、县市不超过15万元。贷款抵押以借款人所购住房作抵押,借款人凭本人所购住房手续(包括购房合同、房屋产权证、契税发票),时间五年以内,申请住房公积金装修贷款。 解读:这项新政的出台对那些因购房手续超过受理贷款期限不能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的人群是一个利好的消息,它扩大了贷款范围、扩大了受益人群,进一步发挥了住房公积金的作用。 第9条: 房屋套数认定和提取比例。缴存职工为本人或子女(十堰市辖区)购房:①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可提取夫妻双方账户总余额,提取额度不得超过房屋总价;②二次使用住房公积金,只能提取夫妻双方账户余额的50%,提取额度不得超过房屋总价的50%;③第三次购房使用不予受理。提取次数按管理中心业务系统显示次数核定,职工即使提供房产查询证明,第三次提取也不予受理。 解读:原政策规定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可提取夫妻双方帐户余额的80%;二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购房只能提取夫妻双方账户余额的40%。新政策规定: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购房可提取夫妻双方账户总余额,提取额度不得超过购房总价(保留账户,不能销户);二次购房使用住房公积金,提取夫妻双方帐户余额的50%,提取额度不得超过购房总价的50%;第三次购房不得使用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不予受理业务。请注意二点:一是提取次数按管理中心业务显示的次数,按家庭来核定;二是按管理中心业务显示的用途来确定,只要不是购房、还贷用途提取,那么申请购房提取公积金算首次提取,依次类推。 南方财富网微信号:southmoney 共4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