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个月,南京气温持续走高,坚守工作岗位的劳动者非常辛苦,特别是在室外露天作业,以及夏季工作场所的温度难以降低到33度以下的劳动者,对他们进行专门的劳动保护,是非常必要的。近日拨打12345政务热线咨询高温费的工单也接踵而至,焦点问题还是高温费的发放标准和发放形式问题,现就相关问题集中答复。 苏人社发(2011)268号《关于企业夏季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中明确了高温费的发放标准。企业安排职工在室外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工作的(不含33℃),应当向职工支付夏季高温津贴。具体标准是每人每月200元,支付时间为4个月(6月、7月、8月、9月)。企业按此标准支付的高温津贴,可按照规定税前扣除。 268号文件规定“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夏季高温津贴支付制度。通过开展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制定规章制度等方式,明确本单位夏季高温津贴发放的具体岗位工种等,以及在非高温场所作业职工的具体标准。”企业可以在本单位规章制度、集体合同中就高温津贴发放形式进行具体明确和约定。如果企业没有建立高温津贴支付制度,就要按月全额支付。 南京市人社局劳动关系处工作人员逐一与诉求人取得电话联系并给予了答复,为广大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答疑解惑,诉求人也表示对12345平台的咨询服务感到满意。 人社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