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一)2016 年7 月15 日至9 月10 日,凡拟进入浙江省水域航行(仅航经浙江沿海的除外)、停泊、作业的船舶在离港前均应向始发港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办理签证,并提交《入浙船上人员信息专项报告表》。 (二)2016 年8 月1 日至9 月10 日,凡拟在杭州市内河水域航行、停泊、作业的所有船舶和拟进入浙江省水域航行(仅航经浙江沿海除外)、停泊、作业的客船、危险品船舶,除按上述第一条要求办理外,还应申请船舶专项安全检查。海事安检人员应核查船上人员信息。 二、相关水域是如何界定的? 答:(一)浙江省水域:浙江省行政区域内内河通航水域和沿海通航水域。 (二)杭州市内河水域:杭州市行政区域内内河通航水域,以及钱塘江江东大桥(钱江九桥)至杭州湾跨海大桥之间的通航水域。 三、我市有哪些入浙船舶签证及专项安检所点? 答:常州市城区地方海事处魏村所、石堰所;溧阳市地方海事处老角嘴、长木桥点;金坛地方海事处丹金闸、夏家口点。 四、入浙船舶进出港签证有哪些相关要求? (一)7月15日至9月10日,拟进入浙江省水域航行(仅航经浙江沿海的除外)、停泊、作业的船舶应在离港前向始发港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办理签证,并履行船上人员信息专项报告手续。船方提供的《入浙船舶船上人员信息报告表》应经船长签字确认。不需要进行船舶专项安全检查的船舶,《入浙船舶船上人员信息报告表》由船长签字即可,不需要海事管理机构签章。海事管理机构及时将船上人员信息录入船舶动态管理系统。 (二)8月1日至9月10日,拟在杭州市内河水域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以及拟进入浙江省水域航行(仅航经浙江沿海的除外)、停泊、作业的客船、危险品船舶在向始发港海事管理机构办理进出港签证时,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 经海事管理机构专项安全检查后签发的《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 2. 加盖了船舶安全检查专用章的《入浙船舶专项安全检查项目表》; 3. 加盖了船舶安全检查专用章的《入浙船舶船上人员信息报告表》; 4. 《入浙船舶信息报告表》; 5. 在船人员适任证书(证件)(内河船适用)。 (三)船舶应当对提交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负责。海事管理机构应严格核查相关信息。如发现船舶存在下列情形,应实施现场核查,并责令在离港前改正: 1. 应当办理进出港手续或窗口签证但未办理的; 2. 应当实施专项安全检查但未经专项安全检查的; 3. 《入浙船舶专项安全检查项目表》所列项目相关缺陷未纠正并申请复查合格的; 4. 船上人员与《入浙船舶船上人员信息报告表》不符的; 5. 《入浙船舶信息报告表》的内容与船舶实际情况不符的。 (四)船舶进出港信息应由海事人员在船舶到达适用水域前24小时(航程不足24小时的,应在船舶离港前)录入船舶动态管理系统“入浙船舶信息报送专用平台”。 五、入浙船舶专项安全检查的具体要求有哪些? 专项安全检查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实施,并按下列要求办理: (一)适用船舶应于8月1日前或抵达适用水域前向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申请船舶专项安全检查。海事管理机构接到船舶专项安全检查申请如无特别理由应予以受理,并在24小时内安排检查人员登轮实施专项安全检查。 (二)专项安全检查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入浙船舶专项安全检查项目表》(内河船)所列检查项目。专项安全检查可结合日常船舶安全检查工作一并开展。《入浙船舶专项安全检查项目表》一式两份,均需加盖船舶安全检查专用章,其中一份由海事管理机构留存备案,一份交船方留存备查。 (三)实施专项安全检查时,船舶应提供《入浙船舶船上人员信息报告表》,检查人员核对无误后加盖船舶安全检查专用章。报告表一式两份,其中一份由海事管理机构留存备案,一份交船方留存备查。 (四)专项安全检查结束后,检查人员应在《船旗国监督检查记录簿》内填写船舶安全检查记录,并在“检查港”上方注明“入浙专项安检”字样,加盖船舶安全检查专用章时应覆盖前述加注。 (五)《入浙船舶专项安全检查项目表》所列项目相关缺陷必须在开航前纠正并复查合格,其他缺陷的处理遵从有关规定。 (六)船舶发生以下任一情形的,应向发生地海事管理机构重新申请专项安全检查: 1. 一般及以上等级事故; 2. 主要航行设备、防污染设备发生故障; 3. 此期间船员信息发生变化。 重新实施的专项安全检查应在《入浙船舶专项安全检查项目表》中“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一栏注明检查原因。船上人员信息发生变化重新实施的专项安全检查,检查内容可仅限于核对船上人员信息。 (七)专项安全检查记录和《入浙船舶船上人员信息报告表》由海事执法人员在船舶办理离港手续前录入部局组织开发的船舶动态管理系统 “入浙船舶信息报送专用平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