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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税改革政策解读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华北互联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8-30
摘要: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酝酿多年,受到中央、地方、企业和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以原矿为征税对象的税目,纳税人如果销售精矿,在计算应纳资源税时,要用到折算率。同

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酝酿多年,受到中央、地方、企业和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对资源税改革提出了明确要求。2014年6月,中央审议通过的《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中,将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和既定任务,明确提出以清费立税为主线推进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逐步将资源税扩展到水、森林、草原、滩涂等自然生态空间。这对于加快税制改革步伐、促进矿产资源行业长远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6〕53号)文件规定:“自2016年7月1日起实施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同时清理相关收费基金。”这是国务院继“营改增”试点改革后又一项税制改革重要部署,对我市矿产资源行业发展、地方税体系建设将产生深远影响。

资源税改革涉及河南省及我市的矿产资源范围有哪些?

此次资源税改革涉及我省41种矿产品,包括经省政府同意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核准的13种列举名称资源品目和经省政府审定的28种未列举名称资源品目。其中,铁矿、金矿、铜矿和铝土矿等39种矿产品资源税由原来的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粘土砂石和耐火粘土实行从量计征。我市此次改革涉及矿产资源主要有石灰石、河沙、建筑石料、粘土、矿泉水,以及2014年12月1日已经进行从价计征改革的矿产资源煤炭。

征税范围如何确定?

1.煤炭应税产品(以下简称应税煤炭)包括原煤和以未税原煤加工的洗选煤(以下简称洗选煤)。

2.石灰石是指可以直接烧制成生石灰的碳酸钙岩石。

3.矿泉水是含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矿物质元素的一种水气矿产,可供饮用或医用等。此外,水气矿产还包括地下水、二氧化碳气、硫化氢气、氦气、氡气等。矿泉水等水气矿产属于“其

他非金属矿原矿——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非金属矿原矿”。

4.河沙在建筑用混凝土中称细骨料,是建筑和建筑制品使用的颗粒材料,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所附的资源税税目税额明细表列举的矿产品以外的各种用途的建筑用砂,包括粗沙和细砂。

5.建筑石料主要是指在天然岩体上开采下来的各种石块,直接或加工后作为建筑材料。主要用于桥梁、桥墩、铁道、道路、纪念碑和房屋建筑以及水利工程等方面,具有抗压、耐磨、硬度高等物理性能。

6.粘土是粘土矿物组成的、疏松的、尚未形成岩的土状沉积物。它具有可塑、收缩等性能,要求耐火度低于1350°C,按含杂质的不同,分为普遍粘土、砂质粘土、铁质粘土、泥灰粘土和黄土等。

粘土、砂石税目的范围如何界定?

粘土、砂石税目,指日常建筑用粘土、砂石,包含建筑用粘土和建筑用砂石。这类资源的特点是,分布较广、使用量大、价值不高。考虑该行业的特点,为方便征管,改革规定,粘土、砂石的征税对象为原矿,按从量定额计征,粘土1元/m,河沙每2.5元/m,建筑石料砂石5元/m。

耐火级矾土、研磨级矾土等高铝粘土属于铝土矿税目,不属于粘土、砂石。本次改革规定,铝土矿按从价定率计征,税率为

7%。

改革增设了哪些税收优惠政策,如何落实?

为鼓励保护资源,促进资源的综合利用,此次改革对开采难度大、成本高以及综合利用的资源给予了税收优惠。具体规定了以下三项优惠政策:

一是对依法在建筑物下、铁路下、水体下通过充填开采方式采出的矿产资源,资源税减征50%。充填开采是指随着回采工作面的推进,向采空区或离层带等空间充填废石、尾矿、废渣、建筑废料以及专用充填材料等采出矿产品的开采方法。

二是对实际开采年限在15年以上的衰竭期矿山开采的矿产资源,资源税减征30%。衰竭期矿山是指剩余可采储量下降到原设计可采储量的20%(含)以下或剩余服务年限不超过5年的矿山,以开采企业下属的单个矿山为单位确定。

三是符合条件享受减税的企业可向主管地税机关报备有关资料,对衰竭期矿山剩余可采储量、剩余服务年限等数据的计算与审核,由国土资源部门协助税务机关认定。

目前,我省资源税优惠政策正在与财政厅、发改委、工信委、国土厅联合拟定当中,随后将正式下发执行。

如何确定和使用折算率?

以原矿为征税对象的税目,纳税人如果销售精矿,在计算应纳资源税时,要用到折算率。折算率按照如下方法确定:

如果本地区有可参照的原矿销售价格(一般外销占1/3以上),纳税人销售(或者视同销售)其自采原矿加工的精矿,可将精矿销售额折算为原矿销售额计算缴纳资源税,即:原矿销售额=精矿销售额×折算率。其折算率计算公式如下:

折算率=(原矿单位售价×选矿比)÷精矿单位售价

选矿比=加工精矿耗用的原矿数量÷精矿数量;或者选矿比=精矿品位÷(加工精矿耗用的原矿品位×选矿回收率)

如果本地区原矿销售情况很少,缺乏可参照的市场售价,纳税人销售(或者视同销售)其自采原矿加工的精矿,可采用成本法公式计算折算率:

折算率=(精矿平均销售额-加工环节的平均成本-加工环节的平均利润)÷精矿平均销售额×

100%

上式中的加工环节是指原矿加工为精矿的环节;上式中加工环节的平均成本包括相关的合法合理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

目前我市涉及折算的矿产品

仅有煤炭,洗选煤折算为原煤的折算率为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确定的75%。

改革对资源税纳税环节有哪些调整,有何考虑?

此次改革对纳税环节统一规定在应税产品的销售或自用环节(自用也视同销售环节)计算缴纳资源税。同时明确规定:以自采原矿加工精矿产品的,在原矿移送使用环节不缴纳资源税,在精矿销售或自用时缴纳资源税;以应税产品(包括原矿、精矿或原矿加工品、金原矿、金精矿、粗金、金锭、氯化钠初级产品等)投资、分配、抵债、赠与、以物易物等,视同销售,依照本通知有关规定计算缴纳资源税。

与原资源税规定的纳税环节比较,此次改革对多数矿产品是将原来征税范围中用于洗选加工的自采原矿调整为以未税原矿经洗选加工的精矿(金锭),相应将纳税环节后移至精矿(金锭)的销售环节。后移纳税环节,有利于企业资金周转,有利于促进矿产品的洗选加工,有利于改善环境和生态。

需要说明的是,后移纳税环节,资源税纳税地点仍未变更,仍在矿产资源的开采地。后移纳税环节,对矿产品和盐的征税范围既没有扩大,也没有缩小,只是调整了征税对象、计税依据。

改革在新旧税制衔接上有哪些规定,有何考虑?

责任编辑:采集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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