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实施天目药业及西侧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改善居民的居住条件和生活环境,经研究,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政府决定对该项目范围内房屋实施征收。现将征收决定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依据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以下简称《条例》)、《黄山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规定》(黄政秘〔2012〕33号)、《黄山市屯溪区货币化安置实施细则》的规定以及黄山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黄山市城市总体规划、黄山市屯溪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二、征收目的:实施天目药业及西侧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 三、征收范围:东至城市花园小区、南至黄山中路、西至尖山路、北至徽山。详见市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红线图。 四、征收主体: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政府。 五、征收部门:黄山市屯溪区房屋征收管理局。 六、实施单位:黄山市屯溪区昱中街道办事处。 七、补偿办法:具体补偿办法见《天目药业及西侧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以下简称《征收补偿方案》,附后)。 八、征收时间:本决定自公告之日起实施。 九、签约期限:自2016年7月28日至2016年9月27日止。 十、被征收人权利和义务:被征收人应当积极配合房屋征收工作,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按照《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标准,与征收部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按协议约定及时完成搬迁。如被征收人对本征收决定不服的,可在本征收决定公布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黄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十一、其它事项 (一)征收范围内房屋被依法征收后,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二)被征收人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与房屋征收部门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屯溪区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的规定作出征收补偿决定。 (三)被征收人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安置协议,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屯溪区人民政府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本次征收与补偿工作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都有权向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政府、黄山市屯溪区监察局或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监督举报电话:2596125 2596396。 天目药业及西侧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 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第一条 征收目的和制定依据 为实施天目药业及西侧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政府拟对天目药业及西侧地块上房屋实施征收。依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黄山市人民政府《黄山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规定》和《黄山市屯溪区货币化安置实施细则》,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征收主体和征收部门 屯溪区天目药业及西侧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主体为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政府,征收部门为黄山市屯溪区房屋征收管理局,征收实施单位为黄山市屯溪区昱中街道办事处。 第三条 房屋征收范围 东至城市花园小区、南至黄山中路、西至尖山路、北至徽山。详见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红线图。 第四条 评估机构的选定 征收决定公布后,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在公布的参选评估机构中协商选定。如协商不成,则通过公开投票的方法,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选定评估机构,参与投票户数未过半的,采取抽签或摇号方式选定。投票、抽签、摇号过程由公证机关现场公证。 第五条 征收补偿方式和内容 征收人提供货币化安置和产权调换两种补偿安置方式供被征收人(产权人)选择,如下: 选择补偿方式一:货币化安置方式 货币化安置(以下称货币化安置)包括政府组织购买和直接货币补偿两种方式。安置方式由棚户区被征收人自主选择。 (一)政府组织购买方式 征收部门将应支付的补偿安置款以购房券形式出具给被征收人,由被征收人凭购房券在政府组织搭建的房源信息平台(以下称信息平台)选择购买商品住房或政府建设的安置房进行安置的方式。 1.购房券票面价值的确定 购房券是征收部门给予被征收人购买安置房屋的资金凭证。 ①住宅房屋购房券票面金额由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的1.3倍、搬迁费和附属设施补偿费、按期签约资金奖励、按期签约面积奖励和按期搬迁奖励组成。 住宅临时安置补助费不计入购房券票面金额,由征收部门另行支付给被征收人。临时安置补助费按12个月计算。 ②产权性质为商业房屋的购房券票面金额由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的1.2倍、搬迁费和附属设施补偿费、停产停业损失费、按时签约和按时搬迁奖励组成。 2.购房券价值组成部分补偿标准 ①房屋价值补偿:按房地产市场价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②装修附属物补偿:按评估机构评估价予以确定。 ③搬迁补助费:以被征收房屋所有人为补助对象,标准如下: 住宅房屋按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10元/㎡(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计)进行补助;住宅搬迁补助费按2次进行计算。 产权性质为非住宅的房屋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14元/㎡一次性计算补助,如有重型机械,搬迁费用进行评估确定。 ④征收非住宅房屋的停业损失补偿费按以下标准补偿: 房屋产权性质为商业用房的,经营者持有效工商执照且依法纳税的,选择货币补偿按照经营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评估价(不包括装修、附属物等费用)的5%给予一次性补偿。 房屋产权性质为经营生产、加工等用房的,经营者有工商执照且依法纳税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评估价(不包括装修、装潢等费用)的2%给予一次性补偿。 房屋产权性质办公、仓储等用房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评估价(不包括装修、附属物等费用)的1%给予一次性补偿。 ⑤按期签约面积奖励:征收部门发布签约公告后30天内签订协议的,给予5平方米按期签约面积奖励,该增加部分面积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1.3倍计算后计入购房券票面金额。 ⑥按时签约资金奖励:征收部门发布签约公告后1-15天签订协议的,给予按期签约奖,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给予60元/㎡奖励结算(低于6000元的,按6000元计);第16-25天之内签订协议的,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给予40元/㎡奖励结算(低于4000元的,按4000元计);第26-30天之内签订协议的,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给予20元/㎡奖励结算(低于2000元的,按2000元计)。超过30天签订协议的,不予奖励。 ⑦按期搬迁奖励:被征收人在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内搬迁并交验房的,给予按期搬迁奖,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给予40元/㎡奖励结算(低于4000元的,按4000元计)。未在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内搬迁的,不予奖励。 以上⑥、⑦两项奖励每户按被征收合法面积据实计算,但总额上限为2万元。未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不予奖励。 3.临时安置补助费 标准按被征收住宅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月10元/㎡给予补偿(不足600元的,按600元计)。 4.购房程序 ①被征收人与征收部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根据签订的协议签署和确认购房券文本; ②领取购房券,并持购房券、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与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安置房的建设单位签订购房合同; ③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协议约定的期限内完成搬迁,并领取临时安置补助费; ④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安置房的建设单位与征收部门办理购房券结算相关业务。 5.购房券使用范围和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