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 5月31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市高院)发布了五年间校园暴力犯罪的审理情况,审结的近200件案件中,实施校园暴力犯罪 的未成年人超过六成。甚至在14%的案件中,犯罪主体还对被害人实施了扇耳光、拍裸照等侮辱手段。新京报记者还注意到,近年校园暴力罪案的诱因,呈现出了 新的趋势——网络媒体中不良信息的暗示与影响,成为七成被告人实施犯罪的一个新原因。 犯罪时间集中在放学后的食堂、寝室 北京市高院发布的案件统计分析显示,五年间发生的校园暴力犯罪案件的罪名主要集中于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和聚众斗殴罪,三类案件累计占比78%,其余罪名涉及抢劫罪、故意杀人罪、性犯罪等。 新京报记者了解到,这些案件还有一些共性,如犯罪时间多集中于上学、放学途中或者就餐、军训等非课业时间,犯罪地点主要在校内食堂、厕所、学生宿舍等老师较少在场的地方,以及校外停车场、公园角落等相对僻静隐蔽的场所。 排队、叫外号等琐事成犯罪起因 统计显示,约有70%的案件为共同犯罪案件,而犯罪起因和动机都比较简单。 北京高院现场发布的10起校园暴力犯罪的典型案例,多数都是因为日常琐事而导致,排队打饭、叫外号、丢失手电等,都能成为犯罪起因,占整体案件的28.7%,因“好面子”、逞强好斗引发的犯罪占23%,还有19%是因为敏感多疑等情感纠纷。 七成被告人受不良网络信息影响 随着移动终端、社交媒体的兴起,出现在网络媒体中的一些不良信息,对青少年日常生活、精神世界造成干扰,也导致很多校园暴力罪案的发生。 北京高院透露,通过调研发现,约有70%的被告人自述,因为受到影视作品、网络游戏、视频中暴力手段的不良暗示或影响,使他们更愿意把暴力当作解决冲突以及达到个人目的的有效方法。 ■ 分析 [犯罪主体] 未成年人身心成长期好胜心强 为何简单的日常琐事,会酿成校园暴力犯罪的起因?北京市高院副院长孙力分析,未成年人身心处于成长期,情感易冲动,好胜心强,认为他人行为侵犯“自尊”时,容易作出过激反应,与同学发生摩擦时,往往拉帮结伙约架、逞强斗狠。 “当前一些未成年人面临人际冲突或挫折事件后,不能理性控制情绪,不能通过合理方式反映情况,加之法律意识淡薄,习惯性地用暴力方式解决问题。”孙力说。 [家庭] 家长斥责或诱发孩子极端行为 孙力认为,家庭环境等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的隐性因素也应该予以关注。“单亲、离异重组、过早脱离家庭等监护缺失家庭的未成年人,容易出现偏激、矛盾、易怒等不良情绪,严重者走上违法犯罪道路。” 另一方面,完整的家庭也可能存在溺爱纵容、严厉粗暴、不闻不问、讽刺挖苦等监护失当问题,有的家长面对孩子与同学间的摩擦、矛盾,不能及时调和、引导, 反而一味斥责孩子懦弱,甚至怂恿孩子“以暴制暴”,不仅严重影响了正常的亲子关系,还可能刺激孩子的自尊心,诱发孩子做出极端行为。 孙 力说,在案件调研过程中发现,约有68%的被告人对有关校园暴力的法律法规自称“不是很了解”,还有一些被告人自述,以前就发生过把同学打伤或者被同学打 伤的事件,都是父母帮助赔偿了事,没想到这次会被判刑。在走访中,部分教师也反映,当前确有学生认为“未成年人”即便犯罪,也会被宽恕,或者可以由父母 “私了”,在这种心理驱使下,他们更容易心存侥幸,不计后果铤而走险。 [被害人] 委曲求全反令加害人变本加厉 近些年来,校园暴力犯罪呈现上升趋势,所实施的扇耳光、泼冷水、拍裸照等侮辱行为,也令人震惊。陷入这样的恶性局面,和被害人的负面反应密切相关,这样 反而加剧了犯罪主体的施暴行为。“被害人害怕再次被打,就会默默忍受,委曲求全,其隐忍往往会令加害人更加有恃无恐,变本加厉,从而频繁遭受暴力侵害。” 孙力说,还有一种现象,就是被害人向加害人转化,案件统计显示,近10%的案件被告人原本为校园暴力的被害人,他们在遭受侵害后,因缺乏正确的行为指引,未能及时恢复和调整心态,导致在复仇、效仿等心理的支配下实施报复、攻击行为,从而转化为新的加害人。 ■ 建议 《校园安全法》需推动制定 如何遏制校园暴力犯罪的发生?孙力建议,在法律层面,需要推动《校园安全法》等专门法律的制定,明确并细化政府、学校、家庭等各方的法律责任,增强制度可操作性。 “对于实施校园暴力的加害人,要探索与相关部门构建联动协作帮教机制,实施必要的追踪辅导,防止重新违法犯罪。”孙力认为,对于受害人,则要积极推进司法社工、心理援助进校园,探索疏解干预机制,为有需要的学生畅通求助渠道,提供专业咨询服务。 应对未成年人进行挫折教育 孙力还提出,应当重视未成年人良好心态和人格的塑型,要通过适当的挫折教育,让未成年人学会理智对待和处理生活中的矛盾甚至冲突,要通过日常引导,让他们学会使用非暴力的、理性的方法解决问题。 此外,还要通过形式多样、符合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法制宣讲教育,帮助未成年人提高是非分辨能力,学会运用法制思维思考和处理问题。家长、学校在重视未成年人智育、强调传统学科知识的灌输的同时,也要重视对未成年学生人格和心理的积极干预和有效引导。 ■ 案例 侮辱强迫同学卖淫 16岁少女获刑三年半 在北京市高院发布的10件具有典型性及启示性的案例中,一起强制侮辱妇女罪的被告人是一名16岁的女高中生,也是这10起案件犯罪主体中唯一的女性,她侮辱同学并强迫其卖淫的案例,令人格外震惊。 北京高院副院长、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庭长赵德云介绍,16岁女生赵某伙同他人,在北京市丰台区某学校宿舍里,对同年级同学张某打耳光、推打、脚踢、 跪地磕头、扒掉裤子并拍照行为进行侮辱,并威胁她不许告诉老师,随后,还强迫张某向社会人员卖淫,自己从中获利。张某多次被威胁卖淫后,心理无法承受,将 此事告诉老师,就此案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赵某的行为已构成强迫卖淫罪,依法应予惩处并数罪并罚。鉴于赵某犯罪 时已满16周岁但未满17周岁,尚未成年,且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获得被害人谅解,故从轻处罚。最终以强制侮辱妇女罪、强迫卖淫罪并罚判处被告人 赵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