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德云分析,本案是一起校园内发生并延伸至校园外的未成年人暴力犯罪案件,反映出当前 一些未成年人无视校规校纪,法律意识淡薄,缺乏自我约束及对他人人格尊严的起码尊重,“家长、学校也未能及时发现未成年人的偏差心理及行为,未能给受害人 提供第一时间求救的有效渠道。” 赵德云说,本案也提醒遭受校园欺凌的未成年被害人,遇到问题要及时向家长、老师求助,勇敢维护自己的合 法权利,一味忍气吞声反而会让施暴者有恃无恐、变本加厉。此外也警示其他青少年朋友,结交不良习气的社会人员很可能将自己带入犯罪的深渊。本案被告人赵某 不但自己结交校外不良人员,还将被害人强行介绍给不良人员引发犯罪,结果害人害己,必然受到法律的制裁。 ■ 延展 法院受理的性侵犯罪案件数量呈增长态势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也在昨日上午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12起关于侵犯未成年人权益而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典型案例。 另据最高人民法院统计,2013年至2015年,全国法院审结猥亵儿童犯罪案件7610件,判处6620人。其中,2015年审结2861件,与2013年1921件相比,增加48.93%,上升幅度明显。 记者注意到,在此次最高法通报的案例中,多起监护人涉嫌殴打、猥亵或强奸未成年子女,经过法院审理判决,撤销了原监护人的监护资格。这样后续又需要做什么工作保障未成年人的安置? 据了解,去年开始实施的《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针对七种行为法院可以判决撤销监护人资格。撤销资格后,未成年人有其他监护人应当由其他监护人承担监护职责;没有其他监护人的,法院按相关规定指定监护人。 最高法研究室副巡视员马东表示,在实际工作中处理此类案件时,法院一方面要考虑法定监护人的监护资格,还要考虑撤销监护人资格之后孩子的安置问题,“涉及具体案件,法院要跟基层组织、基层部门和可以承担监护人职责的人沟通落实,只有落实下来才能判决。” 此外,马东还表示,审判实践中发现,监护人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猥亵、伤害等案例有一定比例,如果有关部门提起诉讼,法院一般会剥夺行为人的监护资格, 同时全社会的观念也需要转变,一旦在生活中发现殴打、虐待未成年人的情况应该及时举报报警,“这并不是家事问题,而是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侵害,在法律上是不 被允许的。” ■ 相关 性侵未成年人凸显“非暴力” 以喂小狗为由将邻家5岁的女童带到自己的出租屋内,再以做按摩为由脱下女童的裤子后,抚摸其下体。昨日,对女童实施侵害的六旬保安李振普,终审以猥亵儿童罪被判有期徒刑1年。 当日二中院发布称,2014年以来,二中院少年庭共审理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一、二审案件22件,包括强奸14件、猥亵儿童8件;从收案趋势看,2015 年较2014年增长50%。其中,绝大部分案件犯罪手段的暴力性特征并不明显,被告人多采用哄骗、引诱等手段实施犯罪。 [案件] “邻居爷爷”猥亵5岁女童终审获刑 昨天上午9点,李振普猥亵案二审在二中院第二法庭开庭,因涉及个人隐私,此案未公开审理。新京报记者在庭外看到,64岁的李振普看起来比实际年龄要苍老一些,头发和胡子都已花白。被带入法庭时,李振普面色凝重,常紧闭双眼。 检方指控,去年11月1日下午,李振普在大兴区黄村镇一出租房内,将5岁的多多(化名)的裤子脱至膝盖处,并对其下体进行抚摸。二中院主审法官昨日介绍,李振普与多多一家是邻居,但双方均不认识彼此,事发时女童的父母均外出打工。 根据受害女童多多证言,当时她正在自家院子里玩,李振普将自家院子的大门打开,喊她进屋玩。自己进了院子后,院子里的小狗玩会儿就进屋了,老爷爷在屋里说要给她按摩。“他把我裤子脱了,他用手摸我。” 一审开庭时,李振普不认罪。其辩护人称,李振普主观恶性小,且系初犯、偶犯,有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意愿,且年老多病,故请求对其判处缓刑。后一审法院以猥亵儿童罪,判处李振普有期徒刑1年。 “从一审至今,他始终不认罪”,二中院主审法官介绍,一审宣判后,李振普认为自己未对多多实施猥亵行为,不应被认定犯猥亵儿童罪的李振普提起上诉。多多的家人表示,不要任何经济赔偿,恳请法院重判李振普。 上午约10点,二中院经审理后当庭宣判,终审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分析] 监护缺失或智残孩童易成性侵目标 二中院主审法官就此案介绍,从证据上看,虽然多多5岁比较小,但对一些行为可以正确描述出来。在对女孩询问时的录像看,女孩的状态很自然,家长作为多多的法定代表人,在旁边,但有提示、插话等,虽然李振普不承认,但不否认俩人曾有过身体接触,只是否认抚摸下体。 而根据二中院的调研,像李振普这样哄骗、引诱等非暴力手段进行的犯罪,在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中占大多数。 当天二中院发布称,2014年以来,二中院少年庭共审理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一、二审案件22件。从涉及罪名看,强奸14件、猥亵儿童8件;从收案趋势 看,2015年较2014年增长50%;从犯罪手段看,部分案件出现侵害多人、多次实施侵害情况,绝大部分案件犯罪手段的暴力性特征并不明显,被告人多采 用哄骗、引诱等手段实施犯罪,但也有个别案件系直接使用暴力实施。 二中院经调研发现,法院审理的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主要特点有初中、小 学阶段孩子更易遭受侵害;侵害人一定程度上具有实施侵害的便利条件;家庭监护缺失或智残未成年人易成犯罪目标;网络易成犯罪预备工具,廉价宾馆等易成侵害 实施场所。此类案件存在发现难、侦破难、定罪难等特点。 二中院分析认为,此类案件发生的根本原因是被告人为满足个人欲望,选择缺乏自我 保护能力的未成年人作为侵害对象进而实施犯罪。此外,案件背后存在未成年人身心尚不成熟、缺乏个人信息保护意识,部分家长防范意识不强、对孩子安全教育不 到位等特点,部分犯罪分子还利用特殊身份地位或接触未成年人的便利条件,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因此对于防范和教育也需要加以重视。 本版采写/新京报记者 赵实 王梦遥 李禹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