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审议季度报告。 1.3 公司负责人马婷婷、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惠钢义 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尚鹏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1.4 本公司第一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二、 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和股东变化 2.1 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2.2 截止报告期末的股东总数、前十名股东、前十名流通股东(或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 ■ ■ 2.3 截止报告期末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前十名优先股股东、前十名优先股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三、 重要事项 3.1 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 3.2 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1、破产重整相关事项 公司于2011年12月22日收到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西安中院")(2011)西民四破字第00007-7号《民事裁定书》,申请人上海凯聚电子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聚电子")因本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向西安中院申请对公司进行重整。西安中院于2011年10月27日裁定受理凯聚电子提出的对公司进行重整的申请,于2011年12月22日依法裁定公司重整,自2011年12月22日起至重整程序终止之日为重整期间。 2011年12月29日及2012年2月2日,公司破产重整第一次、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召开,截至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共有20户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了债权;申报债权金额为人民币983,321,471.40 元、美元13,407,150.18 元;其中申报有财产担保的债权金额为人民币175,228,667.16 元。经管理人审查,确认债权金额为人民币506,762,698.74元、美元25, 899,781.59 元。 2012年2月21日,公司收到西安中院(2011)西民四破字第00007-12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1)确认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静安支行等14 户债权人的债权人民币312,162,698.74 元,美元25,899,781.59 元。其中担保债权人民币27,961,563.95 元、美元18,558,037.04 元;普通债权人民币284,201,134.79 元、美元7,341,744.55 元。(2)对上海舜东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舜东投资")申报的债权数额人民币194,600,000 元予以确认,舜东投资在债权人会议上行使临时表决权。 2012年4月6日,第三次债权人会议及出资人组会议召开。债权人会议对《西安宏盛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以下简称"《重整计划草案》")进行了讨论和表决,优先债权组、职工债权组予以通过,普通债权组经表决未通过。出资人组会议表决通过了《重整计划草案》中涉及的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公司于2012年4月9日依法向西安中院申请裁定批准《重整计划草案》。2012年4月23日西安中院(2011)西民四破字第00007-1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批准西安宏盛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二、终止西安宏盛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整程序。 2012年8月2日,经西安中院司法鉴定中心摇号产生了三家拍卖机构(陕西西部拍卖有限公司、陕西汇金拍卖有限责任公司、陕西开泰拍卖有限责任公司)。 2012年10月18日,公司收到西安中院《民事裁定书》(2011)西民四破字第00007-46号和第00007-47号,公司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限内已基本完成,但关于资产处置及债务清偿等工作还未完成。西安中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相关规定,裁定延长执行期限和执行监督期限至2013年4月22日。 2012年11月,公司资产的查封、冻结得到全部解除。 2013年4月20日,公司收到西安中院《民事裁定书》(2011)西民四破字第00007-60号和第00007-61号,公司在重整计划载明的执行期间,已基本完成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的执行,但关于资产处置及债务清偿等工作还未完成。西安中院裁定延长公司重整计划执行期限和执行监督期限至2013年10月22日。 2013年10月21日,公司收到西安中院《民事裁定书》(2011)西民四破字第00007-85号和第00007-86号,公司在重整计划载明的执行期间,已基本完成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的执行,但关于资产处置及债务清偿等工作还未完成。西安中院裁定延长公司重整计划执行期限和执行监督期限至2014年4月22日。 2014年4月14日,公司收到西安中院《民事裁定书》(2011)西民四破字第00007-103号和第00007-104号,公司在重整计划载明的执行期间,已基本完成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的执行,但关于资产处置及债务清偿等工作还未完成。西安中院裁定延长公司重整计划执行期限和执行监督期限至2014年10月22日。 2014年10月14日,公司收到西安中院《民事裁定书》(2011)西民四破字第00007-117号和第00007-118号,公司在重整计划载明的执行期间,已基本完成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的执行,但关于资产处置及债务清偿等工作还未完成。西安中院裁定公司重整计划执行期限和执行监督期限至2015年4月22日。 2015年4月20日,公司收到西安中院《民事裁定书》(2011)西民四破字第00007-123号和第00007-124号,公司在重整计划载明的执行期间,已基本完成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的执行,但关于资产处置及债务清偿等工作还未完成。西安中院裁定公司重整计划执行期限和执行监督期限至2015年10月22日。 2015年10月20日,公司收到西安中院《民事裁定书》(2011)西民四破字第00007-129号和第00007-130号,公司在重整计划载明的执行期间,已基本完成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的执行,但关于资产处置及债务清偿等工作还未完成。西安中院裁定公司重整计划执行期限和执行监督期限至2016年4月22日。 2016年4月22日,公司收到西安中院《民事裁定书》(2011)西民四破字第00007-140号和第00007-141号,公司在重整计划载明的执行期间,已基本完成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的执行、资产变现等工作,但关于资产过户及债务清偿等工作还未完成。西安中院裁定公司重整计划执行期限和执行监督期限至2016年10月2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