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茵达现已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目前,强制执行已由浦东区法院转由债务人当地的上虞法院履行,2013年7月,上虞法院出具拘留决定书强制将劳小农带到法院,与其签订剩余180万的《执行和解协议》:a、劳小农2013年7月10日支付10万元(已支付);b、2013年9月15日支付40万;c、2013年10月15日支付60万;d、2013年12月15日支付70万;e、同时,劳小农妻子郑志瑛名下的奔驰SL300为上述劳小农的债务做担保,如任何一期未偿还则将该车辆变卖或拍卖用于偿还上述债务,且该车辆现已放置在上虞法院指定的场所;上虞法院与梁金根剩余145万元的执行款达成《和解协议》。莱茵达已分别于2013年8月1日收到浙江金晨建设有限公司支付的45万元及2014年1月15日收到浙江金晨建设有限公司支付的100万元。自2013年9月起,浙江科兴铜业有限公司、浙江金晨建设有限公司通过变卖设备方式可得款80万元,浙江科兴铜业有限公司、浙江金晨建设有限公司同意该笔款项优先偿还莱茵达的债务。因劳小农及梁金根未及时履行上述《执行和解协议》以及《和解协议》,莱茵达持续协调督促上虞法院拍卖浙江科兴铜业有限公司、浙江金晨建设有限公司、梁金根、劳小农的资产,并于2014年9月30日取得被告资产拍卖款项31.77万元,莱茵达仍在持续督促上虞法院继续拍卖被告资产。 10、莱茵达与浙江中力节能玻璃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力玻璃”)于2011年10月27日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该《融资租赁合同》约定中力玻璃应当自2011年10月27日起,按月等额向莱茵达支付一次租金。并且,为了保证中力玻璃能及时支付各期租金,莱茵达于2011年10月27日与中力玻璃签订了《保证金合同》,同日与浙江中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宁野农业装备有限公司、杭州龙发机械有限公司、浙江台艺天然石料有限公司签订了相关担保合同,并且同日汤传兴出具了保证书。2012年9月开始中力玻璃未支付租金等应付款项。莱茵达正式起诉中力玻璃、浙江中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宁野农业装备有限公司、杭州龙发机械有限公司、浙江台艺天然石料有限公司及汤传兴。莱茵达于2013年8月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正式立案,并于2013年9月初对中力玻璃以及除浙江宁野农业装备公司以外的其他担保企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担保人浙江宁野农业装备公司与莱茵达约定,追加浙江宁野农业装备公司法定代表人郑国根夫妇为连带责任担保人,作为对浙江宁野农业装备公司不予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的条件。2013年9月12日,郑国根夫妇向莱茵达出具《保证书》。中力玻璃于2013年5月起,因经营不善开始重组,并于2013年12月向杭州萧山法院申请破产。2014年5月20日,浦东法院做出(2013)浦民六(商)初字第72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莱茵达对中力玻璃享有债权20,316,734.70元,且中力控股集团等被担保人对该债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同时莱茵达也已积极参加了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和破产管理人组织的全部债权人会议,向破产管理人申报的应收租金债权和对租赁物享有的所有权也均已经得到了破产管理人的确认,因重整方案未定,破产重整仍在进行中。2014年8月,判决生效后,莱茵达向浦东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浦东法院受理后将案件移送至杭州市萧山区法院,萧山法院以案件正在重整为由退回浦东法院。2015年1月债权人会议最终通过重整方案,普通债权组清偿比例为9%,关于对莱茵达的债权,管理人提出以投放本金的40%清偿或者取回租赁物,在此基础上,莱茵达与管理人及汤传兴进行多次沟通协商,通过对多种方案的比较,最终于2015年4月1日签订租赁物买卖《协议书》,协议约定租赁物总价款1,500万,按月分期付款,2年付清,每月的15日支付,第一年支付总价款的30%,第二年支付总价款的70%,同时重组后中力控股及汤传兴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协议签订后,第一个付款日因重整未完成而推迟到2015年10月15日付款。自租赁物买卖《协议书》签订后,截至本报告日,莱茵达尚未收到上述款项。 11、莱茵达与浙江游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游龙建设”)于2012年6月6日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该合同约定游龙建设应当自2012年6月6日起,按季度向莱茵达支付一次租金。并且,为了保证游龙建设能及时支付各期租金,莱茵达于2012年6月6日与游龙建设签订了《保证金合同》,同日与金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相关担保合同,并且同日由单喜春、蔡文月、单杭平及李文芳出具了保证书。由于从2013年3月开始游龙建设未能按期支付租金等应付款项,莱茵达于2013年6月13日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正式起诉浙江游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金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单喜春、蔡文月、单杭平及李文芳,并于2013年6月对游龙建设及金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采取财产保全措施;2013年12月19日,法院开庭审理本案,庭审过程中对案件事实部分争议不大。2014年2月11日,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做出(2013)浦民六(商)初字第53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游龙建设向莱茵达支付全部剩余租金、违约金及律师费等合计26,796,563,11元,金厦建设集团等担保人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014年3月21日,金厦建设集团提起上诉,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于2014年10月29日审理此案,于2014年11月18日做出(2014)沪一中民六(商)终字第2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莱茵达向浦东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5年年初,浦东法院对金厦建设集团承建的杭州市下城区西文经济合作社及浙江音乐学院项目发出协助执行通知,告知上述两个项目的筹建部停止支付金厦建设集团的工程款,并将需要支付的工程款项暂支付到浦东法院;协助执行发出后,浦东法院了解到,已有多家法院对金厦建设集团承建的上述两项目筹建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并了解到金厦建设因拖欠工程款事情影响较大,浙江省已禁止金厦建设集团在浙江省范围内进行投标活动。 |